家長監護人其規定具體是指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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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監護人其規定具體是指什麼?

我國對於沒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所具有的的人身以及財產等具有監護作用的人稱之為監護人。那麼監護人需要滿足怎樣的條件才能具有監護權?家長監護人其規定具體是指什麼?這就涉及到本文的法律要點,下面跟隨小編一起解答有關內容。

一、家長監護人其規定具體是指什麼

家長一般指父母。但是監護人。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二、監護人

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包括:

(1)法定監護人,

(2)指定監護人,

(3)遺囑監護人,

(4)委託監護人。上述監護人又可分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監護人應具有監護能力,符合法定資格,並克盡監護職責,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與監護職責相適應,監護人主要具有以下權利:

(1)有權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有權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有權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並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4)有權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5)有權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監護人依法行使監護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均無權干涉。

三、法律定義

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説,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我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其實家長對於未成年的孩子,對其人身健康,對其財產的分配以及使用都是具有監護的權利。但是需要滿足家長監護人的規定才能成為一個正真的監護人。這不僅僅是對自己以及被監護人的負責,同時也是法律賦予監護人行駛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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