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是怎樣規定無撫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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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是怎樣規定無撫養能力

法律上是怎樣規定無撫養能力

無撫養能力就是養不起孩子,大多數情況下是指身體缺陷不能工作或者精神缺陷,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對於孩子的撫養無能為力,即無撫養能力。

父母無撫養能力,孩子該由誰撫養?

“撫養費”,顧名思義,是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所必須的費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內容。《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婚姻法》作出這樣的規定,是基於夫妻離婚後,子女無論隨父方還是隨母方生活,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子女的關係不因夫妻離婚而改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因此,外公、外婆具有撫養義務。

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費的確定

在處理離婚案件時,父母雙方一方享有撫養權,必須對子女進行撫育和照顧,另一方則必須向子女支付撫養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規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這裏的“生活費”是維持未成年子女生存的必要費用,包括吃飯穿衣等一些日常基本的開銷。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費用應當負擔。子女大病及絕症的醫療費,以社會醫療保險能報銷的為限,如子女因患腎衰竭需要換腎的費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費用等都不屬於撫養費之列,父母只有道義上承擔該費用的責任,而不存在法律應該承擔該費用的義務。撫養費以必要為限,子女購買電腦手機、外出旅遊的費用、購買商業保險的費用等,該些費用的支出沒有法律依據,在不願意支付的情況下父母可以拒付。

關於撫養費的標準,歸納出來大概要考慮三個方面的因素,即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子女的實際需要是根本的要素,在未成年子女長大的過程中,有很多地方需要花費,並且在各個年齡階段各不同。年齡越小則相應的撫養費數額就越大,反之亦然。父母的負擔能力也是一個基本的條件,父母的收入越高,撫養費理應越高,收入越低,撫養費相應就少,但是也不能少於一定的標準。大體上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目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

支付撫養費是離婚後不撫養子女一方的義務,也是子女基於親子關係對其享有被撫養權的一種救濟方式,所以撫養費的支付具有法律強制性,父母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拒絕或逃避支付撫養費,撫養人和子女都有權在對其拒絕和逃避支付的行為訴諸法院要求賠償。

婚姻法中有關無撫養能力的定義,是有關撫養方的撫養能力的一種評測標準。而無撫養能力的父母是不能夠得到撫養權的,並且對於撫養費的支付,有的是可以選擇拒絕支付的。並且負責撫養方的一方是沒有反駁的可能性的,如果條件艱難,是可以申請一些援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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