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是離婚後多久開始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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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是離婚後多久開始給
撫養費,是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夫妻離婚首先應當相互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協商一致達成協議,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因此,對於撫養費什麼時候給的問題,男女雙方協議離婚的,具體給撫養費的時間由雙方協商;訴訟離婚的,法院會在判決離婚時在判決書上寫明撫養費的支付時間。
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七條規定: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週歲為止。但有兩種情況例外。
一、16週年以上不滿18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二、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條件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七條【離婚後的子女撫養】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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