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擔保與債的保全有何區別 - 它們的含義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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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是大家都比較熟悉的,很多人都覺得自己對於債是瞭解的非常的透徹的,其實和債相關的不少名詞很多人都是比較的陌生的,比如説債的擔保和債的保全,從字面上來看不少人會不自覺的將兩者劃上等號,其實兩者是有區別的,那麼債的擔保與債的保全有何區別,它們的含義是怎樣的?

債的擔保與債的保全有何區別,它們的含義是怎樣的?

一、債的保全和擔保的區別:

債的保全是債權人為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危害其債權,對債的關係以外的第三人所採取的保護債權的法律措施。債權人保全債權的權利有代位權與撤銷權兩項。債權人的代 位權是為保持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而設的,適用於債務人的財產應增加且能增加而因債務人的懈怠未增加的情形;債權人的撤銷權是為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而設的,適用於債務人不應減少而減少其責任財產的情形。

債的擔保,是指法律為保證特定債權人利益的實現而特別規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財產保障債務人履行義務、債權人實現權利的制度。在現代各國法上,債的擔保方式一般都包括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兩類。人的擔保,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擔保債的履行的擔保方式。人的擔保即保證擔保,是由保證人以自己的信用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物的擔保,是指直接以一定的財物來作債權擔保的擔保方式。物的擔保包括移轉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的權利移轉型的物的擔保和不移轉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的限定物權型的物的擔保兩種形態。

二、債的保全和擔保的含義

1、債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不當減少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損害,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法律行為的法律制度。

債 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或者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 人的民事行為的法律制度。其中,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權利的法律制度,叫做債權人的代位權制度;債權人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 人的權利的法律制度,稱為債權人的撤銷權制度。

2、擔保,是指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為保障其債權實現的,要求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合同。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擔保物權的定義】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雖然債的擔保和債的保全的目的都是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其實債的擔保和債的保全這兩者之間的區別還是很大的,債的擔保是由第三人對債務人的債務進行一定的擔保,而債的保全則是對債務人的權利進行合法的限制。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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