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了想自己撫養孩子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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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社會上,有着越來越多的單親媽媽。她們出於各種各樣的原因,不得不自己獨自撫養孩子。單親媽媽是一個很值得人們關注的羣體,她們異於常人的堅強,並且能給孩子應有的母愛。那麼,如果夫妻雙方離婚後,女方懷孕了想自己撫養孩子怎麼辦呢?接下來小編將為您介紹。

懷孕了想自己撫養孩子怎麼辦?

一、子女撫養權

1、定義:子女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是指父母有責任和義務對其子女進行撫育和監護。

2、基本概念:子女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是指父母有責任和義務對其子女進行撫育和監護[1]。撫養有婚生的撫養與非婚生的撫養之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各種原因的出現與發生,導致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3、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3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再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對於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第21條第2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當父母不履行應當承擔的撫養義務時,需要撫養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可以要求義務人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進行調解。如果父母仍不承擔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進行審理。人民法院首先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作出判決。

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先行裁定,裁定義務人先行支付撫養費,以保障未成年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生活。義務人拒不履行支付撫養費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強制執行的措施,比如從義務人的工資中扣留其應當支付的撫養費。

因此,對於非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一切按婚生子女的規定辦理。由於你們的孩子已經年滿二歲,如果雙方不能協商一致,只能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按照雙方的實際情況,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做出判決.

二、懷孕了想自己撫養孩子怎麼辦

懷孕了想自己撫養孩子的話,首先應考慮自己是否有能力撫養,然後在走法律程序合法取得孩子的撫養權。

作為女方,以下情形爭取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較大:

1、兩週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如果孩子年齡在兩週歲以內,雙方都爭取孩子撫養權,且達不成一致意見的,除非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從而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般法院會將撫養權判給女方;

2、十週歲以上,雙方對撫養權歸屬發生爭執的,要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因此,如果孩子已經十週歲或者更大一些,要爭取到孩子撫養權,必須得到孩子的認同,讓孩子更願意跟母親一起生活。當然讓孩子作這樣非此即彼的選擇未免有些殘酷的。

3、對於兩週歲以上十週歲以下的孩子,女方爭取孩子撫養權可優先考慮的情形如下:

(1)女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女方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綜上所述,對於懷孕了想自己撫養孩子怎麼辦這個問題,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並且要經過法院的判決才能正式生效。而法院作出判決的最重要依據就是看女方是否具有獨自撫養孩子的能力,包括經濟能力和身體狀況等,因此女方若想獨自撫養孩子,需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確定,有能力的話才能獲得孩子的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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