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離婚後子女撫養費一月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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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離婚後子女撫養費一月多少

人們現在對於離婚並沒有覺得特別的難為情,甚至有些人連經營婚姻都不想去浪費過多的時間,年輕人吵一架都有可能直接成為離婚的導火索。雖然在經營婚姻的價值理念上當然是發生了很大的轉變的,但時代的變化不會影響到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問題。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在我國離婚後子女撫養費一月多少?

一、在我國離婚後子女撫養費一月多少?

在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 一般是根據以下三大標準來確定: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子女的撫養費標準具體數額如何確定? 根據司法解釋,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撫養費的支付方式

在撫養費的數目確定後,涉及到一個如何履行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採用以下兩種方式:

1、一次性給付

對於這種給付的方式,雖然有人認為應謹慎使用,但目前因人們經濟收入有顯著的增加,工作調動甚為頻繁,也考慮到法院的執行效率;在法院判決離婚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往往大多都採用這種方式。而且這種方式被大部份當事人所接受。

2、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於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週歲為底線,即具體數目是按月或年的撫養費的數額乘以將子女撫養至十八週歲為止,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後,由於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事由包括: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如果上述理由發生以後,不撫養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費用,由撫養一方承擔,顯然不太公平。當然,無論生活費、教育費都應從實際出發,對於涉及數目較大的,必須由雙方協商確定,否則將由決定的一方個人承擔。現在較為突出的是擇校費。如農村孩子送到貴族學校學習。一次性要交五萬、十萬元,都應由雙方協商費用如何承擔。

子女一個月能夠獲得的撫養費標準也要看對方是否有非常穩定的收入,一般是按照當事人固定收入的30%給孩子支付撫養費。如果也沒有什麼穩定的工作,那就只能由法院參考相關的因素自由裁定了。並且撫養費不是像其他訴訟一樣發生了法律效力就不能改變了,將來孩子不管因為什麼事情需要有重大支出,都是由雙方共同承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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