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孩子探視權時間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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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孩子探視權時間規定是什麼?

我們知道,在法治社會中需要用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在離婚過程中需要一走法律程序,離婚後一般男女雙方就沒有什麼關係了。但是如果雙方在婚姻期間生了個孩子,那麼就涉及到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歸準的問題。那離婚後孩子探視權時間規定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離婚後孩子探視權時間典型案例:

(1)王子貢與楊花感情不和,於2012年被法院判決離婚。法院並判決他們的兒子王小貢由其母親楊花直接撫養,王子貢每月給付撫養費30元。離婚後,王子貢一直按時支付孩子撫養費,但楊花卻以種種理由阻止他見孩子。想念孩子的王子貢只得再次將楊花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楊花讓他每月探望兒子一次。楊花在法庭上辯稱,她並不是阻攔前夫看兒子,只是孩子太小,離開母親容易哭鬧,她不放心。後經法院調解,楊花同意王子貢到家中探望兒子。

(2)小蘭和丈夫結婚第三年就因經常吵架、性格不合離婚了。離婚後,一歲的女兒由小蘭撫養,前夫每月去探望孩子一次。近來,小蘭發現前夫染上了毒癮,並且性格變得十分暴躁,有嚴重的暴力傾向。小蘭擔心孩子的安全和健康,就拒絕前夫再來探望孩子。但是丈夫拿着判決書説,判決書寫得很明確,我對孩子有探望的權利。你阻止我看孩子,就是故意不履行判決。我會要求法院對你採取強制措施。小蘭不懂法律,當時就楞了,心想:我為孩子的健康和安全考慮,這樣有錯嗎?

律師説法:

孩子是愛情和婚姻的結果。愛情如以成為過去,婚姻可以解除。但孩子與父母親的血緣關係卻是無法用法律來斷絕的。雖然離婚了,孩子要歸一方直接撫養。但實際上,另一方與孩子的關係仍然是存在的。他們父子(父女、母子、母女)間的權利義務仍然是存在的。所以,法律規定,未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應當支付相應的撫養費。這就是父母義務的體現。

當然,父母也是有權利的。在一方直接撫養孩子的情況下,另一方有偶爾直接撫養的權利——探望權。

在案例(1)中,楊花認為孩子既然跟了自己,那麼自己就有權決定是否讓王子貢見孩子。這種想法是錯誤的。王子貢見孩子,那是王子貢和孩子之間的關係,是王子貢履行其教育、撫養孩子職責和行使其間接監護權的體現。對於這種正當的行為,楊花是不能拒絕的。除非有了特殊的情況。

什麼是特殊情況呢?我們知道,“探望權”的規定是為了讓孩子能更好、更健康的成長,同時兼顧探望權人對孩子的感情利益。但是,如果説一方行使“探望權”的結果導致對孩子的成長不利了。那麼,法律秉着“子女利益優先保護”的原則,就有必要對這個“探望權”的行使按下“暫停”的按鈕。

在案例(2)中,由於小蘭的前夫染上毒癮且有嚴重的暴力傾向。此時再讓他探望孩子,必將對孩子造成不良的影響。因此,小蘭阻止前夫探望孩子的做法是正確的。但是,既然法院之前有了個判決,那麼她也應該通過人民法院來中止前夫的探望權。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人們的法律意識也在不斷增長,在這樣的背景之下解決婚姻問題要嚴格按照相關程序來進行,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法規中有詳細的規定,從而來保障人們羣眾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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