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探視孩子時間怎麼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W

離婚探視孩子時間怎麼規定?

離婚後的父母可能會把對方的負面情感也施加在孩子身上而拒絕讓對方看望孩子而以便其盡到父母的撫養義務,但是其實法律要求離婚父母不能夠禁止或者拒絕對方要求看望孩子的要求,但是探望的要求也是需要有時間限制的。那麼,離婚探視孩子時間怎麼規定?

一、離婚探視孩子時間次數怎麼規定?

沒有具體的行文規定。總的來説還是要看夫妻雙方離婚時的離婚協議書是怎麼樣書寫的以及當時的實際情況還有子女本身的意願。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週或雙週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八週歲以下的兒童明確不願被另一方探視,可另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

二、關於離婚小孩的探視次數規定

一般以協商為主,雙方本着實際方便的原則來定,不能太多。具體方式在離婚時由你們雙方約定。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法院會判決。

一般每個月兩、三次,情況不一樣,法院的判決會不一樣。沒有次數的法律規定。

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有探視子女的法定權利,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有協助和配合的法定義務。

具體探視子女的方式和時間,由雙方當事人本着孩子最大利益出發自行協議,如果達不成一致意見,可以起訴解決。

綜上所述,只要是被判決離婚且已經決定好孩子的撫養問題之後就必須在探望的時間或者次數上有所限制,以免對方的過度探望直接影響了當事人繼續生活的自由,如果發生了類似的侵權現象應該直接委託律師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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