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女方如何要回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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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女方如何要回撫養權

所謂要回孩子的撫養權自然是建立在當初撫養權給了另一半的情形下,血緣關係有的時候本來就會隨着實際情況發生變化,就算是我國法律制度也沒辦法強制的改變一些人倫親情問題,而且撫養孩子的整個過程充滿着不可預知的變數。有些母親當初選擇放棄了孩子的撫養權,之後可能會考慮這樣一個問題,在我國女方如何要回撫養權?

一、在我國女方如何要回撫養權?

一般來説,離婚後想要回子女撫養權的話,可以通過兩種方式:

1、要回孩子的撫養權的兩種形式。

要回孩子撫養權,有兩種形式:一是雙方協議變更。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只要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予准予,意思是説夫妻之間可以私下協商,然後請求法院予以變更;二是一方以起訴方式要求變更。但是,無論採取那種方式變更孩子的撫養權都需要法院的認可。

2、關於要回孩子的撫養權訴訟和審理。

應當注意的是,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雙方對此不能達成協議時,應另行起訴。在新情況下提出的訴訟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的離婚問題和夫妻財產的處理問題,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之時不存在(或已解決)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因此,它不是原離婚案件訴訟程序的繼續,也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錯誤的糾正,所以,應當作為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另外,依據《民訴320點意見》,變更撫養權、監護權的訴訟(變更之訴)管轄為,第10條,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係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4條,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二、撫養權變更的條件

法律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女子,原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一是女方可以直接和男方協商,如果在明確遭到男方的拒絕以後女方仍然還是堅持想要回孩子的撫養權,那也不是説女方就可以隨時隨地提起訴訟要回孩子的撫養權了,除非發生了孩子非要跟女方,或者有證據證明男方有些情況是不適合撫養孩子的,否則法院不會對孩子的撫養權來回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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