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女方不撫養孩子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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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女方不撫養孩子怎麼認定

其實為人父母是一件特別崇高但是又充滿艱辛的一個過程,而很多年輕人在決定或知道自己即將要做父母了以後並沒有這種思想上的認識。特別是有很多年紀輕輕的女性,結了婚以後雖然也生養了孩子,但是可以説從來就沒有見過任何的撫養義務,那麼,在我國女方不撫養孩子怎麼認定?

一、在我國女方不撫養孩子怎麼認定?

《婚姻法》第21條第2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未成年子女,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和無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的撫養是無條件的,必須承擔的義務。當父母不履行應當承擔的撫養義務時,需要撫養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可以要求義務人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進行調解。如果父母仍不承擔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進行審理。人民法院首先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作出判決。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先行裁定,裁定義務人先行支付撫養費,以保障未成年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生活。義務人拒不履行支付撫養費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強制執行的措施,比如從義務人的工資中扣留其應當支付的撫養費。這裏的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對於拒不履行撫養義務,惡意遺棄未成年的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離婚時雙方都不願意撫養孩子怎麼辦?

2001年4月28日修正後公佈實施的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為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由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因此,夫妻雙方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

離婚時有的夫妻雙方會全力爭奪孩子的撫養權,但有時候有些離婚夫妻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或者不願或者不能撫養自己的孩子,就涉及到了我們要説的離婚雙方都不願意撫養孩子時應該怎麼辦。

離婚後,孩子由誰撫育,應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在這個前提下,夫妻離婚時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這裏的協商不成,自然包括雙方爭奪孩子撫養權以及雙方都不願撫養孩子兩種情形。

婚姻法第36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孩子,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也就是説,在哺乳期內,孩子是由母乳撫養的,一般應由母親直接撫養,而父親則需按月按法院的判決或雙方協議的數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哺乳期滿的男孩一般由男方撫養;另外考慮男女雙方父母的意見、能力;考慮儘量不改變孩子已經習慣的生活、成長環境;如果孩子十歲以上,一般也要徵求孩子本人的意見。總之,有關孩子撫養權一個總的原則就是:有利於孩子的成長。

在實務中,法院對這種拒絕撫養子女的當事人的處理原則,一是批評教育,做好其思想工作,使其主動履行法律義務,要求撫養子女;二是對於不聽教育的人,根據保護子女合法權益和有利於子女成長的原則,依法判決孩子歸一方撫育,另一方承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如果是雙方協議離婚的,在雙方當事人對子女撫育問題無法做出妥善安排前,婚姻登記機關不為他們辦理離婚手續。

不能絕對的説是在離了婚以後女方不撫養孩子,有些所謂的母親,在婚內從來都不照顧和餵養孩子,甚至對待孩子還有虐待、遺棄的情節,所以,對於不撫養孩子的認定是要根據女方的一些所作所為的,不撫養孩子有可能發生在婚內,也有可能是離婚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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