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子女撫養權可以公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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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子女撫養權可以公證嗎

公證對很多人來説其實都是已經形成習慣的一種心理安慰,就是害怕對方在簽字以後仍然反悔給自己帶來的不必要的糾紛,所以有些夫妻當初在簽了專門針對子女的撫養權的協議書以後也想要到公證處做公證。可是本人對於在我國子女撫養權可以公證嗎的這個問題又充滿疑惑。

一、在我國子女撫養權可以公證嗎?

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子女撫養權協議書可以去公證處公證

《公證法》明確了公證機關辦理公證事項的範圍以及不予辦理公證的九種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1、合同

2、繼承

3、委託、聲明、贈與、遺囑

4、財產分割

5、招標投標、拍賣

6、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

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和犯罪記錄

8、公司章程

9、保全證據

10、文書上的簽名、印鑑、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不予辦理公證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監護人代理申請辦理公證的。

2、當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沒有利害關係

3、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專業技術鑑定,評估事項的4、當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有爭議的

5、當事人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6、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絕補充證明材料的

7、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的

8、申請公證的事項違背社會公德的

9、當事人拒絕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的

二、新婚姻法子女撫養權對孩子撫養權的規定

新婚姻法子女撫養權原則規定是,如果父母離婚,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改變。子女撫養權,主要取決於撫養條件。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在新婚姻法子女撫養權這個問題上,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子女撫養權的協議書可以做公證,但是小編認為針對子女撫養權完全沒有任何必要去多此一舉的做公證。就算做了公證,可是以後在撫養孩子的這個過程當中長期的虐待子女,或者出現了一些其他不適合撫養子女的情況,仍然可以變更子女的撫養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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