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撫養費主體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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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撫養費主體的規定有哪些?

離婚現象我們經常可以看到甚至發生在自己的身邊,而離婚對孩子的傷害是非常大的,在離婚時解決的一個主要問題就是孩子撫養權以及撫養費稱承擔,通常孩子,如果是未成年人就有要求父母給予生活費的權利,那追索撫養費主體的規定有哪些?下面就詳細介紹。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人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從法律條文中,我們可以很清楚的看出,有權利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是未成年的子女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因而,在司法實踐中,主體界定就顯得尤為關鍵。

首先,關於“未成年的子女”,我國法律明文規定了18週歲成年,那麼18週歲以下的子女就是未成年子女,他們理所當然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但是其中有一個例外,16週歲以上18週歲以下,能夠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維持自己的正常生活的,視為成年人,享有完全的民事權利,承擔全部的民事義務。父母對於符合上面這種條件的子女是沒有撫養義務的,也就是沒有必要付給他們撫養費。

其次,有關“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界定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規定: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原來的司法解釋沒有明確指出在校就讀的學生是指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學生,所以近年來大學生狀告父母索要撫養費的案件屢見不鮮。由於我國教育法規定我國實行的是九年義務教育,初中以上就不再是義務教育了,所以父母沒有義務再去為大學生支付上大學的費用。當然,從倫理道德來説,有一定經濟能力的父母為子女支付上大學的費用是應當提倡和鼓勵的,因為一個民族要發展,就必須保證他的公民具備一定的文化素質。我國規定的是九年義務教育的制度,但是在很多國家規定的義務教育的年限遠遠不止九年,有些國家把大學高等教育也列入到了義務教育的計劃當中。

我國現在還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經濟還不是很發達。雖然在高等教育法中規定高等教育的經費是以國家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為輔,即允許收取一定的學費。但實際上由於家的財政投入不夠,高等教育變成了以收取學費為主,而且高等教育的學費還有不斷增加的趨勢。子女在上大學的時間絕大多數已經年滿18週歲,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與父母在法律的層面上來説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上大學的各種負擔是很重的,如果父母確實沒有支付能力,子女又已經年滿18週歲了,再要求父母為子女支付上大學的費用就相當不合理,違背了《民法通則》中規定的公平原則。而且接受高等教育是一項智力投資,在現有的條件下,受教育的程度越高,就業的條件就越好,得到的回報就越多。這項智力的直接收益人是子女自己,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也應當由子女自己來支付這項費用。而且國家現在取消了高考的年齡限制,任何人都可以通過高考直接進入大學接受高等教育;學校也通過各種方式,如勤工儉學、助學貸款等來幫助經濟有困難的學生,所以子女不依賴父母支付費用而靠自己努力來完成學業業也不是不可能的。

對於成年子女,如果因他智力低下、殘疾或者患有嚴重疾病等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父母對其依然負有撫養義務,這是父母不可推卸的責任。在這種情況沔,父母不得以子女已滿18週歲拒絕付給撫養費。但是如果成年子女因為主觀的原因不願意參加工作,想靠父母過着飯來張口、衣來伸手的生活,父母對此則沒有撫養義務,子女即使通過訴訟也不能取得所謂的“撫養費”。

那麼孩子就有權利去要求父母給予一定的撫養費。如果孩子是成年人,並且有沒持自身經濟需求能力的情況下父母也就沒有義務去給予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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