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支付撫養費的主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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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支付撫養費的主體有哪些?

在協議或者是訴訟離婚之後,孩子撫養費的支付,也就具有了法律效力,若是一方不按照既定的約定,或者是法院的判決,那麼,最為可以要求支付撫養費的主體,是可以在按照規定,書寫訴狀之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的。

一、要求支付撫養費的主體有哪些?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從法律條文中,我們可以很清楚的看出,有權利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是未成年的子女和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因而,在司法實踐中,主體界定就顯得尤為關鍵。

首先,關於“未成年的子女”,我國法律明文規定了18週歲成年,那麼18週歲以下的子女就是未成年子女,他們理所當然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但是其中有一個例外,16週歲以上18週歲以下,能夠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維持自己的正常生活的,視為成年人,享有完全的民事權利,承擔全部的民事義務。父母對於符合上面這種條件的子女是沒有撫養義務的,也就是沒有必要付給他們撫養費。

其次,有關“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界定問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對於成年子女,如果因他智力低下、殘疾或者患有嚴重疾病等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父母對其依然負有撫養義務,這是父母不可推卸的責任。在這種情況,父母不得以子女已滿18週歲拒絕付給撫養費。但是如果成年子女因為主觀的原因不願意參加工作,想靠父母過着飯來張口、衣來伸手的生活,父母對此則沒有撫養義務,子女即使通過訴訟也不能取得所謂的“撫養費”。

二、撫養費包括什麼?

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教育費應當負擔,但是因為上收費較貴的私立學校,貴族學校所多支付的擇校費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夠而產生的贊助費,不應當屬於撫養費。子女就讀未經父母雙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該筆費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撫養費以必要為限,子女購買電腦手機等、外出旅遊的費用、購買商業保險的費用等,該些費用的支出沒有法律依據,父母可以拒絕支付。子女大病及絕症的醫療費,以社會醫療保險能報銷的為限,如子女因患有腎功能衰竭需要換腎的費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費用等都不屬於撫養費之列,父母只有道義上承擔該費用的責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擔該費用的義務。

是被撫養人本身,也即一般是未成年人,根據民事法律規範,我們可以知道,若是有孩子探視權的一方,不按照既定的規定,支付孩子的撫養費,那麼,有孩子撫養權的一方需要以孩子的名義,書寫訴狀,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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