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已滿18歲可以選擇監護人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5W

一、父母離婚已滿18歲可以選擇監護人嗎?

父母離婚已滿18歲可以選擇監護人嗎?

已滿了18週歲(這裏指的是實足年齡)就不需要監護人了,父母離婚自己可以自由選擇和他們哪一方生活,但法律上沒有監護一責。如果自己還未滿18週歲,虛歲18其實只有17週歲,那自己就可以選擇監護人,正常來説可以法庭調解選擇最終監護人。

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

二、滿18歲可以當監護人嗎?

十八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應由本條第二款規定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其中關於認定監護人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繫狀況等因素確定。上述人擔任監護人沒有順序限制。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於在後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綜合上面所説的,監護人就是屬於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人,可以照顧被監護人的人,一般只要已滿十八歲就完全成年已有自己的獨立思想,不用監護人的存在,如果父母離婚,對於孩子來説是可以由自己來選擇跟隨那一方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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