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幾歲可以選擇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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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幾歲可以選擇監護人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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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幾歲可以選擇監護人

孩子不論幾歲都不能選擇監護人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的義務,一般而言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必定是他們的父母,然而並不是所有的父母都能盡到他們的義務,甚至有些父母在履行義務的過程中做出傷害孩子的行為,那麼,孩子可以選擇自己的監護人嗎?鑑於孩子的心智發展並不能達到對這件事情作出最好的利弊取捨的程度,所以法律並不賦予孩子這項權利。

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因此,未成年人是不可以指定自己為監護人的,監護上可以按以上順序,由當地政府指定,對指定不服的,可以由法院進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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