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非婚生子女爭奪撫養權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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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非婚生子女爭奪撫養權的內容是什麼?

一、關於非婚生子女爭奪撫養權的內容是什麼?

關於非婚生子女爭奪撫養權的內容是: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二、《婚姻法》中關於離婚時孩子撫養權歸屬相關規定: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三、養權變更

1、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另行起訴。

2、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3、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四、離婚孩子撫養權法院會判給誰

離婚孩子撫養權法院會判給誰?這需要根據離婚案件中夫妻的情況而決定還有雙方所提供的證據,以有利於孩子成長為原則判決。

非婚生的子女在法律上與正常婚生的子女是享有相同的權益的。非婚生的子女撫養權的歸屬一般是依據相關的法律依據,如果孩子已經超過兩週歲,應當視實際情況將孩子判給對其生活成長更加有利的一方,並且需要足夠尊重孩子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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