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理結婚登記子女撫養權的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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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理結婚登記子女撫養權的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未辦理結婚登記子女撫養權的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1.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未按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3.最髙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九條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

第十條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 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第十一條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第十二條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第十三條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如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如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而又符合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可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先説法院是怎麼受理同居關係子女的撫養糾紛的。一般來説,有同居關係的雙方需要先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就解除同居關係,並就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做出裁決。但是,如果僅僅以解除同居關係為由起訴,除非是非法同居,即與有配偶者同居的,否則法院一般不受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同居關係子女應屬於非婚生子女,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所以,雙方解除同居關係時應當解決子女撫養問題,遵照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為原則,各自承擔撫養費,並按照離婚子女撫養費標準支付孩子撫養費,直至孩子成年。同居關係不是一種正常婚姻形式,雖然有時候的確是按照合法婚姻對待的,但畢竟沒有進行婚姻登記,沒有領取結婚證,在法律上總歸是有所欠缺的。事實上,法院在認定事實婚姻與同居關係時還是存在一些差異的,而有時候處理同居關係時並不能完全照顧到當事人的利益,尤其女方的權益,還有就是孩子的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所以,如果可以的話,最好還是從一開始就進行婚姻登記,領取結婚證,就會免去後續不少的麻煩和糾紛。

(一)同居子女歸誰撫養

兩週歲以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為原則。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二)兩週歲以後的子女由誰撫養

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於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三)已滿10週歲未成年人由誰撫養。

如果子女是已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於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另外,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綜上所述,關於未辦理結婚登記子女撫養權的司法解釋是怎樣的小編已經為大家解答了,同居關係的男女所生下的孩子一般就是非婚生的子女,非婚生的子女所享受的權利是與婚生子女的孩子所享受的權利是一樣的,如果對孩子撫養權有爭議的話是可以到法院進行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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