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的規定一月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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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父母離異後,孩子跟着父母的其中一方生活,則另一方具有探望子女的探視權。那麼,探視權的規定一月幾次?其實探視權規定的時間長短是由法律的判決所決定的。現在,對於這個問題,小編在此做簡單的相關介紹。

探視權的規定一月幾次?

一、探視權的規定一月幾次

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週或雙週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八週歲以下的兒童明確不願被另一方探視,可另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二、探望權次數

探望權是一項立法權利。探望權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權的主體執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離婚判決或雙方生效協議的實質性內容。這種權利是父母基於親子關係而享有親權的一種體現。只要當事人在離婚或變更撫養關係時不放棄,探望權就與直接撫養權同時成立。這種權利不需要確定,是自然享有的,所需要主張只是探望方式、時間等。

在確定探望權的行使問題上,確立了當事人協議與法院判決兩種方式,並且確立了“當事人協議優先”的原則。

根據“協議優先”的原則,探望權的行使首先由當事人協議。協議的內容主要包括探望的時間、地點、方式等問題。協議可在法庭外進行,也可在人民法院調解過程中進行,協議的內容應記載在離婚調解書上。之所以由當事人協議,是因為當事人雙方對自己和子女生活實際狀況有更加深刻的瞭解,使達成的協議不致脱離實際情況,同時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協議也容易執行。

無論子女跟着父母哪一方生活,另一方都應該儘量抽時間多陪陪子女。給不了子女一個完整的家已經是很大的傷害,缺失的愛更讓人疼痛。希望小編的介紹可以幫到大家,如果有其他問題,也可以諮詢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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