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約定好的孩子撫養費支付標準能變更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4W

事先約定好的孩子撫養費支付標準能變更嗎

喬女士問:我和前夫離婚4年,當時離婚協議説明四歲女兒跟我,但一切的生活費、學費、醫療費都由我自己承擔,他一律不管。可現在孩子上學了,其他開支也越來越多,依靠我自己的經濟能力撫養孩子越來越力不從心。請問:我可以向前夫索要孩子的部分生活費嗎?

律師答覆:雙方離婚時,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是否需要給付生活費以及給付多少,或者由雙方協商確定,或者由法院判決確定。但無論哪種方式,都是基於離婚時孩子的生活需要以及雙方的經濟狀況確定的。隨着孩子漸漸長大,生活、教育以及保證身體健康的各種開支一定會越來越多,再加上直接撫養孩子一方的經濟條件可能出現不如以前的變化,原來雙方約定或者法院判決確定的撫養費已經無法保證孩子的各種需要。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對孩子的撫養費進行必要的調整。這種調整包括原來不承擔撫養費的一方也要開始支付孩子的部分撫養費。對此,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因此,你完全可以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如果協商不成,你可以以孩子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一定會本着維護孩子利益的原則,結合雙方的經濟條件給予妥善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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