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困難 - 離婚撫養費必須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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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困難,離婚撫養費必須給嗎?

父母對於未成年的孩子具有撫養義務,包括給與生活費、教育費、醫藥費以及其他所需費用。即便父母雙方離婚後,不管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對於孩子的撫養權和撫養費問題必須在離婚前達成一致,關於“離婚撫養費必須給嗎?”這個問題,答案是不一定,具體要看給付方的經濟能力情況。以下小編整理了一些可以減少或中止給付撫養費的情況:

我國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撫養費包括三項,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在司法實踐中,就撫養費的變更多以增加為主,請求減少、中止支付撫養費的較少,且請求減少或中止支付撫養費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但根據公平原則、情事變更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舉證證明本人的生活境遇發生變化,無實際支付能力,可以訴求減少或中止撫養費的支付。

根據司法經驗,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適當減少:

(1)給付方的收入明顯減少,雖經努力,仍維持在較低的水平;

(2)給付方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定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又有撫養能力;

(3)給付方因違法犯罪被收監改造或被勞動教養,失去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後有經濟來源的,則應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

需要注意的是,不直接撫養的一方減少或中止給付撫養費後,一旦恢復甚至超過原有的撫養能力,子女仍有權要求恢復至原定的撫養費數額,甚至要求增加撫養費。

在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 一般是根據以下三大標準來確定: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離婚撫養費必須給嗎?這個問題首先參考離婚子女的扶養費標準,以及離婚前雙方協議的撫養費要求支付子女的撫養費,但是根據現實情況的轉變,比如説供養人經濟能力的降低即沒有固定收入,或是子女未滿18歲但已有勞動收入,供養人可以申請減少或中止給付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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