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聲明書應當怎麼寫?
監護人聲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聲明書應當寫明姓名,出生年月,父母雙方的情況,法定監護人是誰,如果被監護人是未成年人,應當由所在地公安機關開具户籍證明,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證,户口簿原件,如果被監護人是精神病人,應當由居委會開具證明。
證明書根據個人情況如實填寫內容,範本如下 監護人證明書 茲證明_______,男,於___年__月__日出生, _______的生父是_______(現健在/已故)。_______生母是_______(現健在/已故)。______的配偶是 ______(針對已婚的情況)。 _______的法定監護人是_______(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依次選擇監護人) 。被監護人未滿十八週歲的,證明書如下 監護人證明書: 茲證明_______,男/女,於___年__月__日出生, _______的生父是_______(現健在/已故)。_______生母是_______(現健在/已故)。 的法定監護人是 (父母健在的,可任選父母其中一人) 。
一、監護人證明到哪裏開
1、若被監護人未滿十八週歲的:
未成年人監護人證明應該到該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户籍管理部門開。
需要帶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證、户口本原件及其複印件。
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如下:
(一)父母為未成年人的當然法定監護人;
(二)除父母之外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成年兄、姐。
2、若被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證明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開具
《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親屬;
(五)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法定監護人證明怎麼寫
1、若被監護人未滿十八週歲的:
監護人證明書
茲證明_______,男/女,於___年__月__日出生, _______的生父是_______(現健在/已故)。_______生母是_______(現健在/已故)。的法定監護人是 (父母健在的,可任選父母其中一人) 。
2、若被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監護人證明書
茲證明_______,男/女,於___年__月__日出生, _______的生父是_______(現健在/已故)。_______生母是_______(現健在/已故)。______的配偶是 ______(針對已婚的情況)。
_______的法定監護人是_______(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依次選擇監護人) 。
一、監護人證明書的格式
(1)若被監護人未滿十八週歲的:
茲證明_______,男/女,於___年__月__日出生, _______的生父是_______(現健在/已故)。_______生母是_______(現健在/已故)。 的法定監護人是 (父母健在的,可任選父母其中一人) 。
(2)若被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茲證明_______,男/女,於___年__月__日出生, _______的生父是_______(現健在/已故)。_______生母是_______(現健在/已故)。______的配偶是 ______(針對已婚的情況)。
_______的法定監護人是_______(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依次選擇監護人)
二、監護人證明書辦理:
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徵求被監護人的意見。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上述規定,作出維持或者撤銷指定監護人的判決。如果判決是撤銷原指定的,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此類案件,比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進行審理。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的監護責任,一般應當按照指定監護人的順序,由有監護資格的人承擔。
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應當由協議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對於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的以下規定,由有關組織予以指定。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沒有上述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有關組織依照民法通則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者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係處理。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公證所需資料包括監護人身份證複印件,核對原件、户口本複印件,核對原件、小孩子的出生證明或兒童證、結婚證或離婚證、父母身份證複印件,核對原件等, 詳細內容請閲讀下文。
a、監護人身份證複印件,核對原件
b、户口本複印件,核對原件
c、小孩子的出生證明或兒童證
d、結婚證或離婚證(法院判決離婚的需提供判決書)複印件,核對原件
e、父母身份證複印件,核對原件
f、公證費100元/2份
綜上所述,監護人聲明書,監護人聲明書的辦理,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具有監護權人中確定監護人,如果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應當徵求被監護人已經,監護人應當承擔監護職責,被法院指定為監護人的,如果對法院判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