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拆除程序時間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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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對初步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違法行為,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執法人員7日內製作《調查詢問筆錄》及收集其它相關證據。
3、審批:執法人員對違法行為調查終結後,提出處理意見,由負責人對調查結果及執法人員提出的建議進行審查,然後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決定。
4、告知:擬給予處罰的,執法人員將所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處罰的具體內容告知行政相對人,收到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有向本機關進行陳述和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聽證: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3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3日內決定是否予以聽證;行政機關應當於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6、處罰決定:行政執法主體作出處理、處罰決定,若不服決定,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7、送達:把行政處罰、處理決定書送達行政相對人。
8、違法當事人在三個月的行政訴訟期限屆滿當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或行政機關可中止或停止起動強制執行程序,待二審終結後再起動強拆程序(具體時間無法確定)。
9、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依法予以催告,自收到催告之日起10日內履行。
10、強拆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若不服決定,可收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1、拆除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將依法強制拆除。
12、執行:當事人不履行的,由縣政府責令相關部門進行強制拆除違法建築。
所以,依法強制拆除“一處”簡易結構的違章建築,最快應為7個月,如遇訴訟最快應為9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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