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與村之間發生土地邊界糾紛應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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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雙方協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糾紛可以通過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
協商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自願,即雙方願意進行商談,並達成一致協議。
任何一方,無論是單位、個人都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
任何單位或個人也不得非法干預。
(2)合法,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必須是合法的,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權益。
二、行政調解,當事人協商不成的,應申請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解。
三、人民政府處理,人民政府處理即所謂的行政處理四、訴訟,訴訟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

村與村之間發生土地邊界糾紛應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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