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在單位受傷應該是誰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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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在單位受傷的,如果雙方建立了勞動關係的,可以認定為工傷,由工傷保險賠償,如果建立的不是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如果是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

臨時工在單位受傷應該是誰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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