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與單位發生工傷糾紛應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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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與單位發生工傷糾紛應該如何處理

受工傷的勞動者最關心的就是工傷賠償,而工傷賠償的標準是由工傷鑑定結果決定的,在工傷鑑定結果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的工傷賠償計算方式進行相關計算,得出的最終結果就是勞動者工傷賠償的數額。 為了充分保護工傷糾紛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保護工傷職工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工傷糾紛現定了多種解決途徑。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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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糾紛應該如何處理

對於工傷與單位發生工傷糾紛應該如何處理這個問題,解答如下:

工傷事故賠償糾紛其實也就是工傷事故當中關於對工傷職工或工亡職工家屬的賠償,在雙方之間產生的一種糾紛。現實中,這樣的糾紛是大量存在的,而對於工傷職工一方來講,就很有必要知道該怎麼處理此類糾紛。

勞動者在發生工傷事故後,可以參照以下程序進行處理:

1、進行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於1年內提出申請。

2、對工傷認定不符的,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3、傷情相對穩定後,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4、對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5、根據傷殘鑑定的等級,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賠付。

《工傷認定辦法》第三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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