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年限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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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取得該地的土地使用權之時算起。國務院頒佈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22條規定:“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土地使用權年限怎麼算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3條也有基本相同的規定。即通過轉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能夠使用的土地年限不是從轉讓之日,也不是從開工之日重新計算,而是將原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使用人已經使用的年限之後的剩餘年限。

例如,土地出讓年限為40年,轉讓時已使用(已經受讓土地後非政府原因導致的閒置仍視為使用)7、8年,則新的受讓人剩餘土地使用年限為33年或者3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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