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土地使用年限是怎麼規定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9W

我國多數的普通公民忽略了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問題,其實也就是因為國家目前並沒有出台強制性的針對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後的相關政策。其實國家為了調控土地的價格,使得土地這種資源能夠良性循環的被使用,特在我國的物權法當中對土地使用年限作出了限制。那麼,物權法土地使用年限是怎麼規定的?

物權法土地使用年限是怎麼規定的

一、物權法土地使用年限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業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倉儲用地5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二、土地使用權年限到期後怎麼辦?

1、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

在一般情況下,政府應批准續期使用。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政府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外,對申請續期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得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0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這就是説,國家在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同時,也無償收回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權。

明確的規定了土地使用權年限到期以後的處理辦法。公民可以在即將到期之前,向當地政府提出繼續使用土地的申請書,而且因為隨着時間的不斷推移,土地本身的價值會發生變化,所以續期土地使用權的需要補交出讓金的。不過普通公民不需要擔心這個問題,對住宅用地沒有這種要求。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