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幫工緻人損害可以找誰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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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幫工緻人損害可以找誰維權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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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幫工緻人損害財產由誰賠償




    義務幫工緻人損害財產由被幫工人負責賠償的,作為被幫工人來説,接受義務的幫工在法律上就不再是一種隨意的行為,如果幫工人在幫工的過程中對他人造成了傷害或者説自己不小心受到了傷害,那麼就需要由被幫工人來承擔這個責任。也就是説,被幫工人在接受幫工時就將面臨幫工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承擔賠償責任的風險
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過程中,如果被幫工人未明確拒絕幫工,幫工人為被幫工人提供幫工時造成損害,應當由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知識:



    幫工



    是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行為。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幫工定義及法律責任



    民間互助方式。又稱助工。即親戚、朋友、鄰居於農事大忙、建房、築路以及其他紅白喜事時主動上門幫忙。幫者不計報酬,受幫者供給伙食,此俗長期相沿不變。幫工,是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行為。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明確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



    幫工和無因管理區別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損失而進行管理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還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二者區別點在於:



    一、 幫工是有因的,無因管理是無因的。幫工沒有任何報酬,也不能事後要求支付報酬,無因管理管理人可以要求償還支付必要的費用。



    二 、 民法上設定無因管理法律關係體現的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增進社會成員之間的主動互助他人,無因管理人可以是任何人。幫工關係就不一樣了,幫工人和被幫工人之間存在某種關係,不可能是無緣無故的,比如親戚 朋友 其他認識的人 ,且被幫工人知道或者在場。



    三、無因管理是為了避免他人利益損失,如不及時管理,他人就有可能受到利益上的損失。幫工則不然,幫工人幫助他人是一種可幫可不幫的,他人利益並不會因為沒有幫工人的幫助就會受到損失。



    綜上所述,由於出於好心在不收取費用的基礎上無償地幫助他人加入勞作的前提下,出現了損害財產的情形也不應該讓義務幫工者承擔這種屬於意外的責任,而得到幫助的一方本身就已經得到相對的利益也就理應代為承擔起賠償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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