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幫工受傷被幫工人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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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幫工通常是因幫工人和被幫工人之間存在一定情誼而產生,特徵為無償性和勞務性,即為滿足被幫工人生產或生活需要,本無義務的幫工人為被幫工人自願無償提供勞務,不要求任何形式的直接報酬或其他對待給付。被幫工人作為勞務的受益人,應當就幫工人的人身損害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的規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義務幫工通常是因幫工人和被幫工人之間存在一定情誼而產生,特徵為無償性和勞務性,即為滿足被幫工人生產或生活需要,本無義務的幫工人為被幫工人自願無償提供勞務,不要求任何形式的直接報酬或其他對待給付。被幫工人作為勞務的受益人,應當就幫工人的人身損害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公民在義務幫工時,應當充分盡到自身的注意義務,防止發生事故,既傷及自身健康,又損害到雙方的情誼。

義務幫工受傷被幫工人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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