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幫人自己受損害是否可以要求報酬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9W

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可是隨着經濟全球化的發展,這項傳統美德卻遭到了一些衝擊,出現了好心幫人卻反遭誣陷等現象。那麼好心幫人自己受損害是否可以要求報酬?在法律上來看,這種行為被稱為無因管理,即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損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為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法律事實。法律的規定事無因管理不可以要求報酬但可以要求補償。那麼幫了別人可補償的範圍有哪些呢?下面將為您做出説明。

好心幫人自己受損害是否可以要求報酬

一、好心幫人自己受損害是否可以要求報酬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 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2、從制度價值上來評價,無因管理是對“禁止干預他人事務”和“鼓勵助人為樂”這兩者進行平衡的一種規定,其目的是阻卻侵權行為的產生。如果立法規定無因管理人有報酬請求權,很可能導致這樣一種情況出現:因為無因管理人可獲得報酬,許多人會出於追求利益的目的,追尋可“無因管理”的對象,即以立法指引了“無因管理獲報酬”的現象成為職業化,易導致權利的濫用,造成對他人事務的干預,引起社會秩序的混亂。人人都有做好事的權利,但別人也有拒絕接受幫助的權利,這就引起權利與權利的衝突,也將導致設定無因管理制度的價值目標無法實現。

3、民法講究的是公平原則,實際損失多少,補償多少,對無因管理人而言已經達到公平的要求。報酬是損失補償之外的收益,與公平原則不符。

4、若無因管理人有報酬請求權的話,在無因管理之債的基礎上又產生了新債。而報酬請求權之債的性質、範圍、種類該如何規定?在尚未對報酬請求權之債的性質、範圍、種類等作出規定之前,在尚未規定具有操作性的相關機制的情況下,不應規定報酬請求權。否則,報酬請求權缺乏社會和理論基礎,報酬成為不可衡量之債,可給可不給、給多給少不明確,不但不具有可操作性,反而容易引起社會秩序的混亂

綜上可以得出結論:無因管理人是不可以要求報酬的。

二、幫了別人可補償的範圍有哪些

雖然根據法律規定無因管理人是不可以要求報酬的,但是這是不是表示無因管理人就得自己承擔損失呢?當然不是!法律規定了管理人與本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規定了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1、償還管理人管理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現為直接的支出費用。

2、管理人為本人負擔必要的債務時,本人應清償該債務。

3、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而遭受損失時,本人負責賠償。如在滅火過程中導致管理人的西服燒燬

那對於自己遭受的損害,在對方獲利的範圍內是可以要求報酬的。希望前述材料能夠讓您堅持見義勇為的傳統美德,法律會保護無因管理人的合法權益。所以當您遇到好心幫人自己受損害的問題時,建議您去諮詢債權債務方面的專家律師,去尋求道德及法律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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