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產律師解析一起父母去世後留下打印遺囑部分繼承人不認可引發的繼承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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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稱

北京房產律師解析一起父母去世後留下打印遺囑部分繼承人不認可引發的繼承糾紛

周某傑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位於北京市豐台區一號房屋由周某傑繼承,歸周某傑所有;2.案件受理費由周某文、周某丹、周某聰承擔。

周某傑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將本案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支持我方的全部訴訟請求;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周某聰、周某文、周某丹承擔。

事實與理由:1.我方認為遺囑是偽造的,故申請對遺囑形成時間進行鑑定,但一審法院未予准許,導致基本事實不清。且周某丹出示遺囑時稱見證人都健在,但法官要求見證人出庭作證時,周某丹又稱周某鵬已經去世,周某丹未如實陳述。3.周某丹無償居住被繼承人的房屋,不屬於多分遺產的法定理由。一審法院判決周某丹多分遺產,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被告辯稱

周某丹辯稱,不同意周某傑的上訴意見。周某宏所立遺囑真實有效,是周某宏的真實意思表示。周某傑二十多年沒有回家,對父母沒有盡到贍養義務,父母的生活花銷和喪葬事宜均由周某丹負責,故周某傑無權要求分割遺產。

周某丹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將本案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周某傑、周某文、周某聰承擔。事實與理由:1.周某宏所立遺囑真實有效。涉案遺囑是周某宏的真實意思表示,其他子女對遺囑的財產分配無異議,且有見證人鄭某出庭作證,故應認定遺囑有效。2.涉案房屋系周某丹出資購買。房改時,周某宏無力購買,故由周某丹出資購買涉案房屋,但由於在分房時使用了周某宏夫妻的工齡,故涉案房屋登記在周某宏名下,但雙方是借名買房的關係。

3.周某傑未盡贍養義務,應當不分遺產。周某丹自分家就與父母共同居住,一直承擔贍養父母的責任,故老人將涉案房屋留給周某丹。4.在分家時,周某傑要求周某丹給予其1萬元安置費並承諾放棄繼承遺產,後周某丹給予周某剛萬元,故周某傑放棄繼承遺產的承諾應當有效。

周某傑辯稱,不同意周某丹的上訴意見。1.涉案房屋是使用周某宏與高某工齡購買的房改房,屬於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周某丹所稱借名買房不能成立。2.周某宏與高某在世時,一直承諾將涉案房屋留給周某傑,周某宏不可能違背生前意願立遺囑將涉案房屋留給其他子女。且打印遺囑中周某宏的簽字不像70多歲老人的簽字,周某丹、周某文、周某聰偽造遺囑,應當少分或不分遺產。

3.周某宏去世前,有養老金和積蓄,且不需要他人長期照顧。周某丹與周某宏共同居住,只是無償居住,並未盡到贍養義務。一審法院判決周某丹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並向其多分遺產,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周某文、周某聰辯稱,不同意周某傑的上訴意見,認可週某宏遺囑的真實性。周某宏生前患有癌症,周某丹出錢出力照顧周某宏,周某文與周某聰也去醫院探望周某宏,周某丹盡了較多贍養義務。

 

法院查明

被繼承人周某宏與高某系夫妻關係,兩人生育子女四人為周某聰、周某文、周某傑、周某丹。1998年12月10日,高某去世,未留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2002年5月12日,周某宏去世。周某宏與高某的父母均先於其二人去世。

另,2000年6月9日,周某宏與其原工作單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周某宏按照1996年標準價購買一號房屋一套,價款為38309元;關於上述房屋,單位出售公有住房房價計算表顯示摺合男方工齡41年,摺合女方工齡22年,年工齡折扣率為0.9%。2000年6月29日,周某宏取得上述房屋產權證書。周某文、周某丹、周某聰稱系1996年交付房款,當時母親在世,因父母沒有錢,故購房款由周某丹交付;周某傑對上述內容不認可。

現周某丹稱被繼承人周某宏於2001年9月12日留有遺囑一份,載明:我身邊有一女三男,長女叫周某聰,長子周某文,二子周某傑,三子周某丹,大兒子有一女孩叫周某茹,二兒子有一兒子叫周某剛。兒子周某丹一直跟我生活在一起,我現住的房子已裝修,屬個人產權,我去世後歸老兒子周某丹(因平時積累的錢也都是老兒子給的)。希望大兒子周某文和老兒子周某丹能夠在二兒子周某傑進城買房時給予幫助。上述內容均為打印體,下方立字人處有周某宏簽名及打印時間2001年9月12日,左下方有見證人鄭某、周某鵬手寫簽名。周某丹稱周某鵬系其姑姑,現已去世,鄭某系其姑父,可以出庭作證。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鄭某出庭作證陳述稱,周某鵬系周某宏的妹妹,其系周某宏的妹夫,2001年9月12日,周某宏持上述打印遺囑,稱讓其做個見證,對其財產作出處理,具體簽字順序記不清,遺囑內容系周某宏本人的意思,自己在見證人處簽名,並代其愛人周某鵬簽名。周某文、周某丹、周某聰認可上述遺囑的真實性,稱遺囑系父親的真實意願,周某丹與父母共同生活,負責給父母養老送終;另,周某文、周某聰確認若有自己份額部分,同意將自己份額部分給周某丹。

周某傑對上述遺囑真實性不認可,稱形式上不符合法定形式,2001年周某宏已74歲,老人不會打字,遺囑不是老人真實意思,不能證明該遺囑上簽字是周某宏本人書寫,上述遺囑不符合自書遺囑及代書遺囑的要求;另稱,根據現有材料可確認一號房屋系周某宏夫妻共同財產,不是周某宏的個人財產,且父母在世時曾口頭説將房屋給自己,但未提供證據佐證;周某文、周某丹、周某聰對上述意見不認可。在法院釋明下,各方未對房屋價值達成一致,亦未申請評估房屋價值,要求在本案中一併處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

法院認為,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本案中,周某丹提交的遺囑系打印遺囑,但根據證人證言可見,兩位見證人均未見證立遺囑的過程,也未見證遺囑打印過程,且見證人之一週某鵬的簽名系另一見證人鄭某代簽,最後也未註明時間,故不符合上述民法典中關於打印遺囑的條件要求,且也不符合自書遺囑或代書遺囑的條件要求,故上述遺囑無法確認其效力,應為無效。

周某傑所述其父母口頭表述將房屋留給自己,對此未提交證據佐證,法院對其主張亦不予採納。周某傑、周某丹等人作為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應當均等,另,周某丹與父母共同生活,周某文、周某聰對此亦予以認可,應酌情對周某丹予以多分,且周某文、周某聰在本案中確認將各自份額部分給予周某丹,法院對此予以確認;綜上,法院確認周某傑、周某丹依法定繼承繼承上述房屋,其中,周某傑繼承22%份額,周某丹繼承78%份額。

本院二審。周某丹稱分房時考慮到其與周某宏均為單位的職工,優先分房子,面積也大,故涉案房屋的取得與周某丹有關。對此,周某傑發表質證意見:不認可證明目的。周某丹是開出租的,不是單位的員工,1999年才分得涉案房屋,涉案房屋與周某丹沒有關係。周某文、周某聰表示認可上述通知的真實性及證明力。經詢,周某丹稱其於1996年、1997年離開單位。本院經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無異。

 

裁判結果

判決:一、北京市豐台區一號房屋一套由周某傑、周某丹按份繼承,周某傑享有22%份額、周某丹享有78%份額,周某傑與周某文、周某丹、周某聰於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相互協助辦理上述房屋的產權變更登記手續;二、駁回周某傑的其他訴訟請求;三、駁回周某文、周某聰、周某丹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本案爭議焦點為周某宏名下北京市豐台區一號房屋的繼承問題。

本案中,周某丹稱涉案房屋由其出資購買,且單位考慮到其與周某宏均為單位職工故優先分得涉案房屋,據此主張其與周某宏系借名買房,涉案房屋應歸其所有。根據已查明事實,《房屋買賣合同》系周某宏所籤,購買時折算了周某宏與高某的工齡,並登記在周某宏名下,周某丹並未就出資提交充分證據,故法院對周某丹的該項主張不予採信,涉案房屋應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予以處理。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本案中,周某丹持打印遺囑,主張按照打印遺囑由其繼承涉案房屋。根據打印遺囑的見證人鄭某的證人證言,見證人鄭某與周某鵬均未見證遺囑的訂立過程,且周某鵬的簽名系鄭某代簽,故該遺囑不符合打印遺囑的形式要件,且遺囑全文系打印形成,亦不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故法院認定該遺囑無效,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同時,周某傑稱周某宏與高某曾承諾將涉案房屋留給周某傑,但未就此提交相應證據,故法院對其該項主張亦不予採信。綜上,涉案房屋應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關於涉案房屋的具體分配,考慮到周某宏晚年患病情況以及周某丹與周某宏共同居住的客觀事實,法院酌情對周某丹予以多分,並無不當。周某傑與周某丹均主張對方少分或不分遺產,缺乏證據支持,法院均不予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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