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維權站 - 被司機撞傷可向其僱主求償

來源:法律科普站 6.76K

2019年3月13日零時許,何某某駕駛一輛輕型普通貨車由北向南行駛至金京公路17KM+500米處路段,與張某駕駛的重型自卸貨車相撞,造成何某某受傷、2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隨後,交警大隊對該起事故責任作出認定,何某某與張某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規定,均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事故發生後,何某某在寧夏某醫院住院治療,後因經濟原因選擇回家保守治療。為儘快拿到賠償款進行後續治療,何某某家屬找到肇事司機張某及保險公司協商賠償問題,雙方因賠償金額難以達成一致。為了更好維護自身權益,何某某家屬聘請寧夏瀛智律師事務所易索賠團隊律師幫助維權。

交通事故維權站|被司機撞傷可向其僱主求償

辦案律師瞭解到,何某某因此次事故造成脛腓骨幹骨折、股骨幹骨折、髕骨骨折等傷情,申請傷殘鑑定後,得出司法鑑定意見為何某某的傷殘等級為10級附一項10級。經過分析,辦案律師總結案件主要難點在於賠償責任主體的確認。肇事車輛僅投保了交強險,交強險的賠償限額122000元,不夠賠付何某某的損失。而肇事司機張某無賠償能力,無法進行賠付。為使何某某的賠償儘快得到落實,辦案律師經進一步調查,發現肇事司機張某為胡某某所僱傭,當日駕車出行是工作所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款:“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之規定,僱主胡某某可以作為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案件難點解決後,辦案律師多次前往保險公司與理賠人員協商,並通過電話與張某僱主胡某某溝通,最終為當事人爭取到17萬餘元的賠償款。

發生交通事故時,肇事司機並非是唯一的賠償責任承擔主體。除保險公司及存在過錯的車主外,還可以考慮肇事司機是否是在工作過程中造成他人受傷,如果是職務行為造成他人受損,那麼其用人單位或者僱主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