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繼承律師——子女在父母平房旁建設的自建房 - 沒有房產證之前能否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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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繼承律師——子女在父母平房旁建設的自建房,沒有房產證之前能否繼承

原告訴稱

趙某潔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繼承豐台區一號房屋,屬於楊某蘭繼承所有部分歸趙某潔繼承所有;2.依法繼承使用位於上述房產院落自建部分100平方米,屬於楊某蘭繼承所有部分給趙某潔繼承分割使用;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原告楊某蘭與丈夫趙某賢1947年登記結婚。並先後育有長子趙某貴、次子趙某濤、三子趙某祥、長女趙某潔、四子趙某輝,共5個子女。2010年趙某賢取得豐台區一號房屋四間平房的所有權,該房屋為楊某蘭趙某賢的夫妻共同財產。2015年趙某賢去世,2016年其次子趙某濤去世。次子趙某濤與妻子共育有兩個兒子,分別為趙某昊趙某龍。現各方無法就遺產繼承問題達成一致,故原告為了維護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

 

被告辯稱

趙某貴辯稱,房子是我父親通過繼承祖業產取得的,北房4間,2010年之後沒有翻建過。北房東側一間是趙某輝建的,南房是趙某濤找包工隊,我們哥幾個幫忙建的。院裏現在北房5間,有一間單給趙某輝分出去了。2015年8月25日老人自己寫了遺囑,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趙某祥辯稱,房子基本情況屬實,我父親、母親和趙某濤都在遺囑上簽字了,同意按照遺囑意見分割。

孫某趙某昊趙某龍辯稱,房子情況屬實,南房是趙某濤建的。趙某祥提供的遺囑也屬實,要求按遺囑處理房子,我們三人共有。

趙某輝辯稱,北房前面一間是趙某輝建的,還有房產證圖前面一間也是趙某輝建的。對遺囑沒意見。

 

法院查明

趙某賢楊某蘭系夫妻關係,二人婚後育有子女5人,分別為趙某貴趙某濤趙某祥趙某潔趙某輝2015年11月19日趙某賢死亡。2016年12月23日趙某濤死亡。趙某濤孫某系夫妻關係,育有二子,分別為趙某昊趙某龍2022年7月23日楊某蘭死亡。坐落在北京市豐台區一號有北房4間,房屋所有權登記為趙某賢。院內有自建南房4間,廁所1間,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審理中,趙某祥提供《説明》一份,內容為:涉案院落平面圖,同時説明如下:1、南房四間歸趙某貴趙某濤趙某祥趙某潔兄弟四人所有。2、北房5間哥四個一人一間,老兒子已分出一間,已公證。北房大門一間是老兒子自建。北房5間進門第1間、第二間趙某輝所有。3、北房6間進門第一間、第二間趙某輝所有。第三間趙某貴。第四間趙某濤所有。第5間趙某祥所有。第6間趙某潔所有。4、橫道也是他們四人所有。5、此房前空五間前歸趙某輝。以上二老百年後北房四間繼承。家長趙某賢楊某蘭趙某濤2015.8.25.。

楊某蘭生前不認可簽署過該份《説明》,同時表示將自己的份額都留給趙某潔趙某貴趙某祥孫某趙某昊趙某龍均表示院內南房系趙某濤所建,均表示同意按照《説明》及老人遺囑處理。

訴訟期間,楊某蘭死亡。本院調取北京市公證處檔案材料,楊某蘭2016年4月25日立下遺囑,表示去世後將北京市豐台區一號房產中屬於楊某蘭的份額留給趙某潔個人所有,作為其個人財產。所立遺囑全程錄像並公證。公證過程中詢問筆錄記載:老伴有寫遺囑,他寫的,我簽字他也簽字。

 

裁判結果

一、坐落於北京市豐台區一號北房4間由趙某潔趙某貴孫某趙某昊趙某龍趙某祥共有,其中趙某潔享有62.5%的份額,趙某貴趙某祥各享有12.5%的份額,孫某趙某昊趙某龍共享有12.5%的份額;

二、坐落於北京市豐台區一號院內南房4間、廁所1間,其中南房東數第一間、第二間由趙某潔使用,第三間、第四間由趙某貴孫某趙某昊趙某龍趙某祥共同使用,廁所一間由趙某潔趙某貴孫某趙某昊趙某龍趙某祥共同使用。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本案中,坐落於北京市豐台區一號北房4間,房屋所有權人登記為趙某賢,為趙某賢楊某蘭的夫妻共同財產。根據趙某祥提供的《説明》,趙某賢楊某蘭2015年曾經對房屋進行分配,北房除趙某輝建造的以外其餘四間分別歸趙某貴趙某濤趙某祥趙某潔所有。楊某蘭生前雖然不認可該份《説明》的簽名,但其2016年在北京市公證處立下遺囑時,曾經在詢問筆錄中表示簽署過老伴趙某賢的遺囑,本案中除該份《説明》以外並未出現其他遺囑形式的材料,故法院認為該份《説明》中楊某蘭的簽名為其本人所寫。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2016年楊某蘭立下遺囑,表示去世後將北京市豐台區一號房產中屬於楊某蘭的份額留給趙某潔個人所有,作為其個人財產。該份遺囑與其2015年所立遺囑內容相牴觸,故以最後的遺囑即2016年所立遺囑為準。共同財產中屬於楊某蘭的份額應當歸趙某潔所有。屬於趙某賢的份額應當按照趙某賢的遺囑即《説明》的意見處理。

依據該《説明》,趙某賢的意願為趙某貴趙某濤趙某祥趙某潔平均分配,即每人各佔四分之一份額。考慮本案的實際情況,院內北房按份共有較為妥當。其中趙某潔享有62.5%的份額,趙某貴趙某濤趙某祥每人享有12.5%的份額。趙某濤死亡,其份額轉為其法定繼承人孫某趙某昊趙某龍繼承。

關於院內南房,屬於自建房屋,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被告雖然主張南房系趙某濤所建,未能提供證據,亦均認可《説明》的分配意見,現原告趙某潔要求分割使用,法院予以支持。依據趙某賢楊某蘭的《説明》及楊某蘭的遺囑,確定院內南房東數第一間、第二間由趙某潔使用,第三間、第四間由趙某貴孫某趙某昊趙某龍趙某祥共同使用。南房廁所一間由趙某潔趙某貴孫某趙某昊趙某龍趙某祥共同使用。需要説明的是,本判決對於南房的認定不作為拆遷補償依據,對於該房屋是否屬於違章建築、能否取得房產證、應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相關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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