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產律師——子女出資參與父母建房 - 其他子女對該房屋有繼承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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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產專業律師靳雙權專業代理二手房買賣、借名買房、房產繼承、確權、騰退房屋、公房糾紛、央產房、軍產房等房產糾紛案件。從業十五餘年,帶領專業房產法律團隊,辦理了大量房地產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訴訟經驗,現將這些案件改編為案例,希望可以幫助到讀者。(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北京房產律師——子女出資參與父母建房,其他子女對該房屋有繼承權嗎

 

 

原告訴稱

張某山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李某冰、王某芳、李某敏、王某鵬、王某輝、張某寧、李某珍給付折價款300萬元。

事實和理由:張某山與李某冰原系夫妻,李某成與王某芳系李某冰的父母,李某敏系李某冰的姐姐,王某鵬系李某敏的丈夫,王某輝系李某敏與王某鵬的兒子。張某寧系李某冰的嬸子,李某珍系張某寧之女。李某成於20053月去世。20005月,張某山與其父親張某鑫、岳父李某成簽訂協議,約定張某山與李某冰結婚,張某山入贅到李家做上門女婿,承擔對李某冰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再承擔對自己父母的贍養義務,李某成在協議書上書寫“財產歸張某山所有”。

之後,張某山就到李家生活,因年齡原因,直到2004年才與李某冰辦理了婚姻登記,此後一直居住在大興區X7號,並對院內房屋進行了擴建、改建。2005年秋,上述院落被拆遷,李家分到三套回遷房,其中兩套登記在李某冰名下,一套登記在李某敏名下。2015324日,經法院調解,張某山與李某冰離婚,因上述房產涉及案外人的利益,沒有對財產進行分割。現因利益分配達不成一致意見,故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李某冰、王某芳、李某敏、張某寧、李某珍辯稱,不同意張某山的訴訟請求。1.入贅協議違反了公序良俗。2.張某山與李某冰簽訂協議書,約定如果張某山出現賭博等任何債務糾紛自行負擔,如二人離婚後張某山淨身出户,放棄所有財產,張某山並沒有履行自己的承諾,故不應分得財產。3.參與7號院建設的為李某明、張某英以及李某成、李某茂、王某芳、張某寧。另外,南房5間,是王某鵬、李某敏、李某成、王某芳、李某冰建設的,均與張某山無關。由於修路,將南房拆了,經過大隊同意,後由王某鵬和李某敏建設。該部分不應納入分配範圍。4.按照拆遷政策,拆遷補償是按照合法面積的75%給予補償,也就是説李某冰和張某山建設的房屋,沒有給拆遷利益。

 

本院查明

李某明生於1927124日,與前妻張某英生育二子,長子李某成,次子李某茂,19912月張某英去世。1992123日,王某齊與李某明結婚,婚後居住在7號院。李某明於2001125日去世。2002年,王某齊從7號院搬出在外居住。李某成與王某芳系夫妻,二人婚後生育二女,長女李某敏,次女李某冰。王某鵬與李某敏系夫妻,王某輝系王某鵬與李某敏之子。張某山與李某冰於20046月登記結婚。李某成於2005316日去世。李某茂與張某寧系夫妻,育有一女李某珍。張某山與李某冰婚後在7號院與李某冰的父母共同生活。

7號院房屋遇拆遷,2006610日,王某芳(被拆遷人、乙方)F公司(以下簡稱:F公司)(拆遷人、甲方)簽訂《北京市住宅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同日,王某芳與F公司簽訂了回遷差價結算協議和回遷安置房屋認購協議,約定王某芳選購了3套安置房,購房款總計757962元。前述三套房屋均於2009年取得房屋產權證書,並已交付使用。其中,李某敏名下房屋有一套,坐落位置為大興區1號房屋,建築面積為88.56平方米。李某冰名下房屋有兩套,坐落位置分別為大興區2號房屋,建築面積為92.03平方米、大興區3號房屋,建築面積為154.66平方米。

2015年,李某冰將張某山訴至本院,要求離婚。經本院主持調解,2015324日,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內容如下:一、解除李某冰與張某山之間的夫妻關係;二、關於李某冰與張某山之間的夫妻共同財產及債權債務問題另行解決;三、案件受理費75元,由李某冰承擔。

20167月,張某山將李某冰、李某敏、王某芳訴至本院,要求將前述三套拆遷安置房進行依法分割,並將2號房屋判歸其所有。

20161220日,北京市大興區X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X村村委會)出具了一份證明,以證明X7號平房產權人為李某明,此房是在李某明繼承他的父母親的宅基地建的平房,李某明於2000年因病去世,由其長子李某成繼承,2005年李某成因病去世,此房由其妻王某芳繼承。

對於當事人雙方存在爭議的事實,張某山提交200056日的協議,以主張張某山入贅,李某成將全部財產贈與張某山。該協議主要內容如下:張某鑫之子張某山經人介紹與李某成之女定親結婚,張某鑫應將其子張某山妥善安置完婚,家中所有一切財產歸其父張某鑫,其子張某山不得借用任何理由加以干涉或阻擾;張某山成家立業承擔女方父母的贍養義務,至於對其父張某鑫的生老病終之事概不負責,其父張某鑫不得找理由依賴反悔。

該協議在“承擔女方父母的贍養義務”處加有“財產歸張某山所有”。該協議落款處有李某成、張某鑫的簽字。李某冰、李某敏、王某芳、張某寧、李某珍對前述證據不予認可。李某冰、李某敏、王某芳提交李某明的蓋房申請、建房審批表,以證明老房的審批過程和建房人。以上證據顯示李某明申請蓋房四間。張某山表示前述證據真實性不好確認,且沒有體現出與本案的關聯性,不好判斷是涉案被拆遷房屋。

另,李某冰提供張某山簽訂的協議書一份,約定如果張某山以後再出現賭博等任何債務糾紛自行負擔,如兩個人離婚後張某山淨身出户,自願放棄所有財產。張某山認可該協議真實性,但認為該協議無效。

 

裁判結果

一、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李某冰給付張某山補償款130萬元;

二、駁回張某山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張某山所提交的協議載明張某山與李某成之女結婚後對李某成夫婦履行贍養義務,財產歸張某山,對自己親生父親生老病終之事概不負責。該協議內容違反了法律關於子女負有贍養父母的義務的規定,亦有悖於公序良俗,故法院認定該協議屬無效。

根據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李某冰、李某敏、王某芳、張某寧、李某茂、張某山等人曾共同辯稱7號院後院五間北房系李某明、張某英、李某成、王某芳、李某茂、張某寧共同建造,屬於六人之共同財產。2001年,在7號前院由李某成、王某芳、李某敏、李某冰、王某鵬共同建造了南房四間和門道一間。

根據李某冰、李某敏、王某芳、張某寧、李某珍在二審中提交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中查明的事實,李某明在世時沒有主持分家,現財產處於大家庭共有狀態。從以上證據可以看出,涉案被拆遷房屋在張某山與李某冰結婚後進行過翻建,張某山出資出力。根據拆遷情況及李某茂一家搬到其他宅院的情況,拆遷利益中應不再含有李某茂一家財產。

綜上,根據張某山的出資出力情況、李某冰繼承情況、拆遷情況法院酌情確定,李某冰給付張某山補償款1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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