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洗冤錄 - 致最執着的當事人——越戰英雄的洗冤路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2W

刑事辯護洗冤錄||致最執着的當事人——越戰英雄的洗冤路詐騙罪辯護公安機關終止偵查)

刑事辯護洗冤錄||致最執着的當事人——越戰英雄的洗冤路

廣東瀛雙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西南政法大學學士,日本廣島大學刑法學碩士,專注於刑事案件,廣東瀛雙律師事務所刑事部核心成員。

 

不要等到戰爭時,才想起軍人優先!

——題記

“你也知道這個案件涉及的金額,如果這個案件定罪,那就是面臨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不要想啦,我們要把這個案件辦成鐵案。”

“他在我們這裏完全沒有信任度。”

“你把你的什麼辯護技巧、辯論能力放在法庭上。”

……

這些所有的所有,也都隨着時間的推移,被證明已經結束了。而仇老闆這場無妄之災之所以結束,離不開最高檢對民營企業家保護的專項行動;離不開河南商丘市某縣一線承辦檢察官的貫徹落實高檢政策精神的擔當,更離不開曾經投身軍 旅,渾身散發着我國解放軍軍魂氣質的仇老闆對洗冤的執着。

小時候,總是聽農忙時的爺爺説:春雨滋潤後,大地呈現出一派欣欣向榮的景象,春雨貴如油啊。看着窗外恰逢其時的春雨,這場雨彷彿不僅僅是上天對中州大地的饋贈,同樣也像是洗滌心靈的甘露,沖刷走了仇老闆心中的冤屈。

記憶慢慢被拉回到去年十一月的上午。

一、基本案情:莫名其妙的“通緝”與撲朔迷離的詐騙


“喬律師,我沒有犯罪,我和老金他們就是合作,我沒有詐騙他們,警察詢問過一次之後,我甚至還跟這個警察加了微信,結果,216月,我開車在雲南楚雄的時候,身份證一放上去就‘滴、滴、滴’地響,當場就有武警拿着槍對着我,我是上過戰場的,那玩意真的萬一走火,那我不白死啦”仇老闆義憤填膺地講。

刑事訴訟法對於網上追逃,也就是所謂的通緝是有明確標準的,如果沒有達到拘留、逮捕的條件,是不能貿然使用通緝令的。如果在這個案件中,您真的不構成犯罪,那這個通緝本身就是違法的。”我向仇老闆耐心地講解着其中曲折。

仇老闆口中的老金,是仇老闆的合作商。2019年仇老闆承包了雲南一片荒地,想要走科技促進農業,農業反哺科技的路,通過精細化的養殖,並搭配科學的飼料,一方面可以提高雲南土地的利用率,另一方面,也能給當地創造很好的經濟效益。因此,仇老闆就這個項目向發改局等四個政府部門申請了備案,準備着手實施這個項目。

各位看官可能對雲南的地貌不是特別瞭解。雲南地處我國西南地形複雜,尤其是非基本農田地區,多為喀斯特地貌,覆蓋着大量的雜石,如果想要在非基本農田實現耕種,必須要先清理雜石,再覆蓋上種植土層,才能夠實現飼料的養殖。因此,仇老闆並與老金簽署了雜石清理的合同,並向仇老闆繳納了履約保證金。

 

但是簽署合同後,因為疫情以及行政機關的影響,在土地清理平整過程中出現了一些障礙。而仇老闆通過行政複議的方式排除了障礙後,老金因為自己的原因,表示要解除合同。

“既然合同沒有實質履行,那保證金該退就退。我先給他們退了20萬,隨後,把閒置的一套房產出售了就還給他們。”仇老闆也是軍 旅出身,為人正派,也是很爽快的人。

“但是,他們突然就去控告了,河南商丘市某公安認定我構成詐騙。我不服,我騙他什麼啦!為了合同能夠順利履行,老金他們團隊一直都在文山,騙與不騙他們不知道嗎!他們就是要問我要錢!”

聽了仇老闆講述了案件情況,給我的第一感覺,這個案件很奇怪。奇怪的點有以下三點:

其一,詐騙罪雖然一直被擴張,但是,對於詐騙罪的構成起碼的前提要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行為呀?如果連詐騙行為都沒有,怎麼可能構成詐騙罪呢?

其二,仇老闆和老金簽署的合同都已經明確説明,保證金是履約保證金,既然對方沒有履行合同,別説退保證金了,即使不退保證金都不可能構成詐騙罪,現在作為詐騙罪立案,這不顯然很矛盾嗎?

其三,從犯罪性質的角度講,詐騙罪的本質是因為嫌疑人、被告人侵犯了被害人的財產,致使財產無法返還,從而推定嫌疑人、被告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而在這個案件中,仇老闆都出售閒置房產的錢明明白白地放在銀行賬户中就準備還款了,怎麼可能構成詐騙罪呢?

當然,案件中奇怪的部分還有很多,雖然仇老闆對於法律條文不是特別理解,但是他抓住了這個案件最核心的部分:“我騙你什麼啦!”

而仇老闆也正是本着這樣基礎認識,堅持要為自己洗脱冤屈,於是找到了我。

 

二、律師觀點

而在這個案件中,仇老闆在跟我詳細溝通了案件情況後,我認為,這個案件的案眼就是項目的“真實性”問題。對於保證金類型的詐騙案,如果能夠證實項目具有真實性,則仇老闆顯然不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就像釜底抽薪,本案自然不可能構成詐騙罪。而接下來的辯護就要圍繞項目的真實性而展開。

刑事案件無小事,刑事案件涉及人的生命與自由,對於當事人而言都是燃眉之急。所以當務之急,就是踐行“知行合一”的理念,先把立案監督的程序啟動起來。

因此,基於仇老闆向我提供的一些資料與證據,立即起草了一份立案監督的申請書,向檢察院申請了立案監督——《關於仇老闆涉嫌詐騙罪一案之“欠錢不還不等同於詐騙”,懇請貴院參照最高檢發佈的指導案例:【檢例第91號:温 某某合同詐騙立案監督案】對本案採取立案、偵查監督並向公安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之申請書》。

、高檢保護民營企業家的專項行動

果然是中州大地,處處都透露着歷史的厚重與沉澱。不過,顧不上沿途美景的欣賞,第一時間,奔向了承辦公安機關刑警大隊。

坦白講,這次與承辦偵查人員的溝通不是特別理想。

一方面,在偵查人員的角度看,沒有償還錢款,就屬於詐騙,另一方面,認為合同長時間不履行就是不能履行,而不考慮不履行的原因究竟是仇老闆造成的,還是老金造成的。

不過,好在他們也接受了不羈押仇老闆的意見。

在此期間,我同時也與檢察院、公安機關的法制部門交換了對本案的具體意見。檢察院、公安機關也要求承辦人提交案卷材料,對案件進行審核。

就這樣,本案進入了拉鋸狀態。

20232月至12月在全國檢察機關部署開展“民營企業司法保護專項行動”,同時印發了《民營企業司法保護專項行動工作方案》。我覺得這是一個很好地契機。

便以此為由,重新整理證據,以合同的履行、保證金的屬性以及民營企業家的身份作為切入點,重新向檢察院、公安法制提交辯護意見。去之前,專門就本案與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溝通了案件的問題點。

於是,又一次踏上了河南之旅。

 

由於有了第一次的鋪墊,此次的溝通以及辯點的陳述變的順利得多。

而此次觀點的輸出也成為了本案的關鍵:

“這個案件當事人仇某,是參加過越戰保家衞國的英雄,而且,也是文山當地有名的企業家。最高檢剛剛部署開展‘民營企業司法保護專項行動’,這個案件符合專項行動的要求。”

“本案中公安機關承辦人認為沒有即時退還保證金就構成詐騙,但是他忽視是被害人違約的問題,別説仇老闆承諾歸還保證金,即時不歸還保證金,從法律上講,也是符合規定的。因此,在仇老闆已經歸還20萬的情況下,更不能認為仇老闆構成詐騙!”

“雖然,文山當地的行政機關對仇老闆作出責令糾正違法行為通知,但是他的糾正違法通知僅僅涉及其中部分地塊,而且,這個責令違法通知所附帶的處罰也已經申請行政複議被撤銷了,合同完全可以履行,項目也具備真實性。”

……

正是在這一次次的溝通中,案件的問題被一遍遍地刻畫。

最終也使案件終於往撤案的方向發展。

六、刑事辯護的成功離不開當事人的努力

通過這個案子,我再一次思考:刑事辯護的成功問題。

刑事辯護的成功,是要通過極致專業的文書以及當事人堅持不懈的洗冤,從而撬動司法機關承辦人內心的天平的過程,在這過程中,不能缺失任何一部分。

刑事辯護的功能性,決定了刑辯律師所提交的法律意見,必須是找準案子的癥結,既提供解決辦法,又提供具體依據,為裁判者提供問題解決最佳方案的同時,實現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而刑事案件的特點決定了當事人作為案件責任的承擔者,其本身必須要對案件有一個清晰的認識。在這個案件中,如果仇老闆莫名其妙地簽署了認罪認罰,案件還會有現在這樣的結果嗎?如果在這個案件中,仇老闆屈服,這個案件還真有可能會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過,現在靴子落地,總算有一個好結果。

在高鐵上沉沉睡去,回到廣東,金色夕陽照耀下的光輝,也掃去了一身的疲態。

——2023319日,喬治律師記於廣東瀛雙律師事務所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