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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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人的權利

刑事辯護人是刑事訴訟中屬於訴訟參與人的範圍。對於刑事訴訟來説,刑事辯護人有很重要的作用,對於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刑事辯護人承擔着很重要的角色。下面,本站小編為您整理了刑事辯護人相關權利的內容。

辯護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公訴案件自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律師、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親友有權接受委託擔任辯護人。自訴案件中,律師及其他辯護人有權隨時接受委託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

2.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辯護律師有權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閲、摘抄、複製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3.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有權查閲、摘抄、複製除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和合議庭的討論記錄及有關其他案件的線索材料以外的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閲、摘抄、複製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有權要求人民法院為其查閲、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提供方便,並保證必要的時間。

對於律師查閲、摘抄、複製案件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和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只能收取複製材料所必要的工本費用,不得收取各種其他名目的費用。工本費收取的標準應當全國統一,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報國家物價局核定。

4.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對於辯護律師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認為需要調查取證的,應當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不應當向律師簽發准許調查決定書,讓律師收集、調取證據。辯護律師向證人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因證人、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同意,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調取,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辯護律師直接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人民法院認為辯護律師不宜或者不能向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並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人民法院根據辯護律師的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時,申請人可以在場。人民法院根據辯護律師的申請收集、調取的證據,應當及時複製移送申請人。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其他辯護人無此權利。辯護律師申請向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准許,並簽發准許調查書。

辯護律師向司法機關提出的調查取證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説明申請的理由,列出需要調查問題的提綱。

5.在案件的審判階段,辯護人有權至遲在開庭3日以前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書。

6.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辯護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與公訴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進行辯論,可以向被告人、證人、鑑定人等發問。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辯護律師在提供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時,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向人民檢察院調取該證據材料,並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閲、摘抄、複製該證據材料。

7.在法庭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被害人等就案件事實、證據和法律的適用進行辯論。

8.經被告人同意,辯護人可以對第一審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提出上訴。

9.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10.辯護人有權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訴。

11.依法擔任辯護人,其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受到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都不得非法干涉。辯護人在合法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12.辯護律師發現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隱瞞事實的,有權拒絕辯護。

以上關於刑事辯護人的十二項權利都是小編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為您整理出來的,刑事訴訟法規定辯護了的權利也就是為您能夠更加充分的保護犯罪嫌疑人的人權。關於刑事辯護人的權利如果還不是很清楚每一項權利的具體規定的,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律師獲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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