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洗冤錄||願你在接下來的生活中,一切安好 - ——一起詐騙罪無罪辯護辦案札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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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洗冤錄||願你在接下來的生活中,一切安好——一起詐騙罪無罪辯護辦案札記

粉身碎骨渾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間

刑事辯護洗冤錄||願你在接下來的生活中,一切安好 ——一起詐騙罪無罪辯護辦案札記

——題記

走在廣西某市的馬路上,淅淅瀝瀝的小雨,映襯的月光,像蠶絲一般,滴在身上,莫名有一種舒服的感覺。

回到酒店,打開電腦,再一次打磨即將要提交的文書。望了望窗外,雨漸漸停了,合上電腦。冷不丁已經半夜2點了。

想了想這次案件的當事人,李沁雪,一個陽光、堅韌、不肯低頭、無論境遇如何都不息鬥爭不放棄的年輕人。目前,經過與司法機關的溝通,不對其採取強制措施,已然定格。

雖然接觸時間不長,李沁雪身上那種近乎吹毛求疵的認真,那種執着,着實讓我佩服。

也確實讓我覺得,優秀的人,不論身處境遇如何,如金子般的閃光,絕對是無法掩蓋的。這樣的人,無疑是一個坦蕩的人、一個站立的人、一個強大自信永不會輸的人。

思緒飛回剛剛接到李沁雪電話的那個上午。

一、“叮鈴鈴鈴”

瀛雙律師事務所,坐落於武術之鄉的佛山。

10月11日上午10點。2021年的最後一個季度,各行各業都呈現處繁忙的景象。當然律所也不例外,剛剛撰寫完《何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之無罪辯護詞》,正準備忙裏偷閒,舒展一下筋骨。

突然,“叮鈴鈴”電話鈴聲響了。

電話是毫無徵兆打進來的,看到是南寧的號碼,起初以為是小郭的那件案子有了新情況,接通後發現是一個女聲,説是諮詢詐騙罪的案子。

簡單介紹情況之後,也瞭解了相關的情況,畢竟還沒有介入案件,只能就當事人講的一些簡單情況,提供程序性的初步意見,畢竟是自己做慣了做久了的案子,信手拈來,卻仍然談了近一個鐘頭。

最後,李沁雪問道:“您是廣東的?”

“嗯對,廣東的,怎麼?”

“那您可以過來廣西這邊辦理案件嗎?好像有點遠。”

“呵呵,專業刑事辯護人肯定是全國各地跑,全國接辦案子的。到不存在遠近與否了”

“嗯,行,那您看,你什麼時候能過來,我這邊很着急,真的很着急。”

“嗯。”我看了看近期的時間安排,好像只有10月12號,才有空。

“明天吧,今天下午,我還有點事情要處理,如果你確實着急,那我們敲定委託關係之後,明天我過去。”

……

就這樣,在簡單的溝通過程中,建立了雙方信任的關係。

第二天,想起她在電話中,急切的聲音,趕着一早的高鐵,前往廣西。

二、“嗚嗚嗚”

第一次見時,她訕笑着,開着一輛白色的suv。不像是攤上事兒了,倒有些像是惹了禍的孩子,有些站立不安。

不過,溝通久了之後,也就明白具體是什麼情況了。

李沁雪研究生畢業之後,就直接留在了高校。後來為了支持西部的教育事業,毅然隻身一人來到廣西。聽她講話,是一個對生活充滿激情的人。

或許,這次也是因為她的“激情”,惹了禍吧。

聽她講,之前也委託過以為辯護律師,她不怎麼滿意。

嗯?

説是感覺“那位律師有些不懂刑事案件的操作流程”。後來也拿了前面律師寫的法律意見給我看了。

李沁雪,性格比較直,而且,對工作、生活極度認真,偶爾講的一些話,對我也有很大的啟發,當然這就是題外話了。

言歸正傳,我讓她仔細回憶一下,案件的具體細節。

大致是,她和學生一起參加國家級的比賽項目,李沁雪作為指導老師,盡心盡力地教導學生,但學生不僅不理解李老師的辛苦,甚至最終一紙訴狀,將李沁雪訴至公安機關,導致公安機關對其刑事立案

不解、鬱悶、愁苦、無助,彷彿像一張利爪,死死地抑制住她的咽喉,讓她無法呼吸。

“憑什麼!憑什麼!我幫了他那麼多,我幫他拿到了省級榮譽,這個比賽項目省級的榮譽呀!到頭來,他倒打一耙,公安機關還把這個事刑事立案,嗚嗚嗚。”

自己深陷刑事漩渦,用李老師的話講:“以往我很相信人性,相信人的善良,但是現在,我的價值觀崩塌了!崩塌了!我沒有騙人,是他在騙人!“

李沁雪的人生彷彿已經失去了航向。

“凡心所向,素履所往,生如逆旅,一葦以航。”

她抬頭看了看我。

三、遐想

很感謝過往的經歷,或許那部分經歷,在現階段的司法實踐中,有着諸多限制。或許也正是過往的經歷,點醒了現在的人生。

京都律師師事務所的田文昌律師原系大學老師;京衡律師事務所的陳有西律師曾在法院、省級公安機關任職;我們團隊的刑事辯護主任葉日升律師曾在公安機關任職18年,鄧春燕律師曾在法院擔任法官……

跨行業的經歷,只不過提供了不同角度和深度接觸社會的機會,但這樣的機會能積澱不同職業的經驗,進而能為社會矛盾最尖鋭複雜部分的刑事案件中,不同層次難度各異問題的處理,提供多維度也更全面之思考及現實解決方案。

厚積薄發,水滴石穿,正是因為過往的種種經歷,種種沉澱,才使得我們有着更敏鋭的思考與邏輯。

例如,或許在大眾眼中,律師和公檢法的溝通,是對立的。

但是,經歷了司法實踐的洗禮,才會明白,律師與公檢法其實方向一致的。因為雙方都要確保法律的正確實施,都要防止出現差錯。

所以,一直以來,我衷心感謝過往的經歷,一方面,給我從事辯護工作提供了即時與公檢法換位思考的能力,另一方面,也明白律師其實本就是法律共同體的一部分。

刑事辯護的本質,就是説服。只不過刑事辯護中的説服,不是單純的口若懸河。

而是面對的是強勢的公權力機關,保持通透的觀念和積極的態度,解決他人終極強度矛盾的。

而如何解決這種矛盾,一方面在於專業功底,另一方面就在於換位思考。

例如,如何利用現有證據,如何類列組合。私以為,這不亞於組織一場戰役,各種證據就類似於各種經兵器與部隊,如何實現兵種之間的切換,在不同的環境下,如何作戰。這些,只有在實戰中摸索、體會、養成、改進、調整。同時更要知曉或者理解,對手方作戰的方式以及習慣。這都不是一朝一夕能夠完成的。

刑事辯護人,永遠都是個鬥士。以專業為武器,來維護當事人最後的尊嚴——自由。

也正是因為刑事辯護人的堅持,才能從外在堅硬而嚴格的規則中,順應之並利用規則完成自己皰丁解牛的任務,而不是偏執的無益的死磕。

去年,李某非法經營案,大冬天5點爬起來去會見;因為疫情原因,會見限制,深夜2點去做核酸檢測;吳某開庭,從下午3點一直開到晚上9點,中途也沒有休息時間……但,但辦案的當時,我們就應意識到這樣的安排並非個別歧視性的特別對待,而且有一些是包括法官在內所有訴訟參與人都要遵守的。

只有這樣,才能夠將更多的精力,放在案件中。雖是負重前行,但其樂無窮。

意識到這點,才能夠更好地去解決人與人之間的終極矛盾——刑事風險。

經過不懈努力,李某羈押必要性審查通過,直接被取保候審;在法庭上據理力爭,本量刑為實刑的吳某,直接被判緩刑;涉嫌槍支犯罪的蔣某,被無罪釋放……

拯救當事人,或許這也是最初步入刑事辯護行業的初衷吧。

或許葉日升律師(我們團隊的主任律師)也真是秉承着這樣的初衷,才建立了我們刑事團隊的系統制度,除前所講的具體工作方法外,還有比如規範時間坐班制、固定的業務溝通與交流等等。

系統的制度與方法,確保有效的辯護意見能夠產生,確保精準犀利的辯護意見能得到有效傳遞。

四、為無罪而辯;為正義而辯;為法治之光普灑中國大地而辯護

“現在的社會還有冤案?”

這是我太太小董曾經問我的話。

但其實,辦理過大量刑事案件,尤其是辦理了大量無罪的案件後,我想我還是有資格回答這個問題的。

其實,每一個無罪案例的背後,都是因為案件本身具有無罪的元素,至於無罪的人為什麼會因各種各樣的事情捲入到刑事危機中呢?

就個人的經歷看,國家司法機關是多部聯動的精密機器,有意冤枉一個人的情況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也是行不通的,這一點很重要。

一個犯罪嫌疑人或者更準確的講,一個人若被刑事立案,被採取強制措施,需要經過派出所→分局法制部門立案→具體偵辦民警偵查具體事實→確認具體犯罪行為→分局法制部門同意拘留→偵辦民警採取強制措施一系列的程序。

正如這次廣西某分局的法制部門民警講的:“現在這樣的法治社會,要向拘留一個公民,難於登天!”

但是,而現實中的冤錯案,又是真切存在的。

這其實就像精密儀器在運行過程中,出現了偏差。而偏差的多少,又或者偏差率的高低,取決於司法的這個大儀器,運轉的多麼複雜,每一顆螺絲釘的質量。

換言之,法律本身作為社會科學,尤其是刑法,其本質是對行為人的行為進行評價,而評價本身又是帶有價值判斷與選擇的屬性,每個案件的評價人不同,自然結果也就不同。

而成功的刑事辯護本身,其實就是立足於辯護的視角,在審視司法機關價值判斷的基礎上,提出司法機關缺失又或者忽視的認識,從而達到無罪辯護的效果。

私以為李沁雪案,就是一個典型。

司法機關認為李沁雪構成詐騙罪。

但是評價行為人是否構成詐騙,首先,要求行為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並且致使被害人基於錯誤意識而處分財產。而在本案中,李沁雪不僅沒有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而且,所謂的被害人在明知案件所有細節的基礎上,仍然選擇出資,這顯然是一種出資行為,而不能理解為詐騙。

其次,詐騙罪最核心的主觀狀態在於非法佔有目的。若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行為,更不可能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當然,最終,還是要回歸案件本身。

李沁雪究竟構成犯罪嗎?

當然不構成。

與一般的詐騙不同,李沁雪與被害人的溝通,不僅有權威教育部門的背書,而且,還有被害人親筆簽名的合同。壓根就不可能成立詐騙罪。

所以,在給公安的意見中,我們提出,李沁雪與所謂的被害人之間雖然存在資金交易,但是,這是被害人明知。而且,教育部以及教育廳都明確指明瞭這些情況,即使後期所期待的願望無法達成,那也是被害人自陷風險的行為,與李沁雪沒有半毛錢關係。(當然文書不可能用這樣的表達)

例如,北京朝陽區人民法院在(2018)京0105刑初64號刑事判決書中,法院也認為:“從證據情況來看,楊某並沒有陷入錯誤認識。作為一個具有社會經驗的商人,又是温州本地人,楊某對鄒亞波的辦事能力有一定的判斷。其知道鄒亞波本人並沒有能力辦成此事,而是需要轉託他人辦理,且該工程重大,不能輕而易舉獲得……所以,楊某在整個過程中,並沒有陷入錯誤認識,並非處於被欺騙狀態。”最終判決詐騙罪不成立。

正是因為這樣的理由,李沁雪,不應當構成詐騙罪。

一遍一遍地與司法機關溝通,一份又一份的文書。

如果説對無辜的人刑事立案是一種錯誤,那在這起案件中,我們的目的就是在於消除錯誤本身。

既然是刑事旋渦,每個人都會有自己的執念。而刑事辯護的目的,就是在於運用專業技巧搭建溝通的橋樑,最終達到消除錯誤本身。

或許這就是“為無罪而辯,為正義而辯,為法治之光普灑中國大地而辯護”的真諦吧。

五、結語:高山仰止,景行行止,心之所向,吾往矣!

刑事辯護,究竟以專業為王?還是關係為王?老生常談的話題了。

其實,只有身處其中的人,才會瞭解究竟如何。

私以為,專業辯護人,應集中精力,聚精會神於案子,平心靜氣處理好與司法官、家屬、當事人的溝通。

至於其他,庸人自擾之。

無論是講求關係,還是認為熟人好辦事,本就是人心中的一種執念。而主觀上的東西,又與自己過往的經歷密切相關。

我本身作為刑事案件的親歷者,一步步驗證這自己心中的執念:用專業,幫助需要幫助的人即可。

堅持自己的路,堅定地走下去。既然心中已經聽到來自遠方的呼喚,那就不需要回頭關心身後的種種是非與評議,無暇顧及過往,高山仰止,景行行止,心之所向,吾往矣!

——2021年11月6日喬治記於佛山南海

(文章為真實辯護故事改編,為保護隱私,文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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