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2018年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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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2018年最新版)

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2018年最新版)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就當前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進行了解釋。

根據上述《解釋》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上述《解釋》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上述《解釋》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綜上所述,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則可以直接將上述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的共同意思表示,但符合家事代理範圍的可以推定夫妻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同樣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無法推定有共同意思表示的,則看是否用於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滿足上述兩項目的,同樣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範海華律師畢業於南開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研究生畢業,主要業務領域為公司法務、婚姻家事、合同糾紛刑事辯護。範海華律師堅持極致服務的執業理念,希望以個案正義不斷改善中國法治現狀,希望以一己之力推動中國法治進程,更希望每代理一起案件,都能與當事人成為莫逆之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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