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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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糾紛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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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糾紛

《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最高法民一庭庭長程新文在發佈會上指出:這是從共同債務的形成角度,明確和強調了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以及其他的,比如電話、短信、微信、郵件這些形式所體現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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