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師靳雙權——借名購房出資人對所購房屋享有佔有使用權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8W

原告訴稱

北京律師靳雙權——借名購房出資人對所購房屋享有佔有使用權嗎

李某紅、李某華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就位於北京市昌平區1室房屋的借名買房關係有效。

事實及理由:二原告系夫妻關係,原、被告系母子關係,原告因購房貸款限制原因,於2016年借用被告的名義購買了北京市昌平區1號房屋,簽訂了涉案房屋的買賣合同、辦理了貸款手續。購買涉案房屋的全部首付款100萬元、税費及之後銀行的貸款償還均由原告個人支付承擔,相關手續也均由原告持有,涉案房屋也由原告實際掌控使用。雙方為確認權利義務及房屋所有權簽署了《協議書》,證實該房屋為原告出資購買及所有的事實。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

張某躍辯稱,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查明

李某紅與李某華於1986年9月18日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子張某躍。

2015年12月11日,李某紅與張某躍簽訂《協議》一份,內容如下:今購買北京市昌平區1室商品房一套,因母親李某紅沒有貸款資格,所以由兒子張某躍向銀行貸款,購房所有費用由母親李某紅出,包括今後的房貸。此房雖然登記在張某躍名下,但是與張某躍沒有任何關係,權益屬於母親李某紅所有。

同日,張某躍(買受人)與案外人王某湘(出賣人)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經紀成交版)》,約定張某躍購買昌平區1號,該房屋成交價格2830000元,該房屋傢俱、家電、裝飾裝修及配套設施設備160000元;買受人向銀行申辦抵押貸款,買受人擬貸款金額1980000元。該合同還對其他內容進行了約定。

李某紅、李某華向法庭提交了銀行對賬單,證明購房款及貸款均是由其支付和償還。張某躍予以認可。

2016年1月26日,涉案房屋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登記的權利人為張某躍。經詢問,涉案房屋一直由李某紅、李某華居住使用。

 

裁判結果

確認李某紅、李某華與張某躍之間就位於北京市昌平區1室房屋借名買房合同關係有效。

 

律師點評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本案中,李某紅、李某華與張某躍均認可雙方之間存在借名買房合同關係,該借名買房合同關係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現李某紅、李某華要求確認雙方之間的借名買房合同關係有效,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予以支持。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