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離婚官司管轄權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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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離婚,當兩個人商討不一致的時候就會想到以打官司的形式來結束這場爭議,那麼對於通過打離婚官司管轄權是如何規定的呢?這也是很多想打離婚官司的朋友比較關心的一個問題,就此來給大家普及一下婚姻法的相關法律內容,希望對您有一定的幫助。

打離婚官司管轄權是如何規定的?

打離婚官司管轄權是如何規定的?江成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説打離婚官司管轄權法律是這樣規定的,當事人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在下述情況下,採用特殊的地域管轄:

1、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被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打離婚官司管轄權是如何規定的?第二次起訴離婚時間期限的要求

《婚姻法》中相關規定是這樣的,如果實在非離不可,那就得在第一次離婚訴訟後,六個月後提起第二次離婚訴訟。除此以外,第二次起訴離婚六個月的時間既不是從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判決書中法院蓋章的時間開始計算,也不是從當事人收到法院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判決書時開始計算,而是從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判決書生效後次日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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