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和二審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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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和二審的區別:
二審是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的判決而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程序,一般二審時一審的判決書沒有生效。
再審是原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認為判決結果有錯誤或者有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就做出再審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或者直接審理的程序,再審時判決書已生效。

再審和二審的區別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九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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