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房該不該交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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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業費 物業起訴

空房該不該交物業費?

 

2015年5月,楊某在湖南省平江縣某小區購買了一套住宅並辦理了收房手續。同年,楊某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協議。此後,由於楊某一直未交納物業費,物業公司多次致電催交,但楊某以未真正入住為由拒不交納物業費。


2020年9月,物業公司將楊某起訴至湖南省平江縣人民法院,要求楊某支付物業費,並承擔近千元的違約金。

 

楊某辯稱,其房屋在交付後一直處於閒置狀態,既未對房屋進行裝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過物業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務,所以不應支付物業費和違約金。而物業公司堅稱,雖然楊某的房屋處於閒置狀態,但物業公司仍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設施的維護、小區的整體綠化和保潔提供了服務,故楊某理應交納物業費,並承擔違約金。

法院判決:業主應按合同支付物業費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楊某作為業主,物業公司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為楊某提供物業服務,因此,當事人之間系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楊某應按物業服務合同及相關規定向原告交納物業費。楊某辯稱辦理入住手續後未實際居住,未享受過物業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務,所以不應支付物業費和違約金的主張,不予採納。依據《合同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判決楊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的物業費。審理法官認為:“交納物業費是業主應承擔的一項基本合同義務。”根據2009年10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業服務具有公眾性,它的價值在於在滿足公共性服務的同時,達到對整個居住環境品質的提升,最終體現在對業主個體的服務價值。物業管理費的構成包括保潔費、保安費、綠化費等,大部分是為全體業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設備設施維護費用,並非針對專門某個業主的服務。雖然房屋空置,但小區衞生仍需天天清潔打掃,公共秩序必須時時巡查維護,所有設施設備如電梯、消防等費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據已經實施的《民法典》第944條規定,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本文摘自“法律一講堂”微信公眾號,轉載自“廣西高院”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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