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不交物業費該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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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不交物業費該怎

房產糾紛也稱房地產糾紛。是指在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因房地產權益而產生的爭議。解決購房過程中發生的房產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行政和訴訟等辦法加以解決。房地產糾紛,按其法律性質可分為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和行政性質的房地產糾紛。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包括:房地產開發合同糾紛、房地產服務合同糾紛、房地產租賃合同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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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和租户誰應承擔物業費


在房屋出租的情況下,物業費到底該由業主還是出租人來承擔:

1、如果業主和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對物業費的承擔做了約定,就應遵循合同約定。

如果合同約定由業主交納物業費,業主便是承擔物業費的唯一主體。但是如果合同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費,業主仍要對物業費的交納負連帶責任。因為,物業的實際使用人雖然獲得了物業服務,但卻不是物業服務合同的當事人,業主仍然是交納物業服務費的第一責任人。業主如果與承租人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費,該約定在性質上屬於債務的轉移,如果物業公司對該約定予以認可,應視為業主和承租人之間發生了債務承擔的法律關係,但這種債務承擔並不是免責式。根據免責式債務承擔的法理,如果出現拖欠物業費的情形,物業公司應當直接起訴物業的實際使用人,而不能再向業主主張。而物業費約定的債務承擔是一種並存式債務承擔,業主並不能因為債務承擔而免責,仍然要對物業費負連帶責任。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42條的規定,業主與物業的實際使用人約定由實際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但業主要負連帶交納責任。

2、如果業主和承租人對物業費沒有約定,則物業費應由業主自行承擔。

業主是物業服務合同的主體,有義務交納物業費。如果業主和承租人之間沒有關於物業費的約定,則交納物業費的義務並沒有發生轉移,顯然仍然應當由業主承擔。業主在交納物業費之後,沒有權利要求承租人承擔該項費用。承租人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交納租賃費,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房屋租金即包含了物業費。如果業主認為應由承租人承擔物業費,可以與承租人協商,或以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與承租人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

通常要是業主將房屋出租給了他人使用的話,此時自然需要由承租人來承擔物業費,不過具體的雙方也是可以協商之後再約定。對於物業費的收費標準,我國是有規定的,作為商業用房此時的物業費自然是要比民用房的高一些。若你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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