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車”合同被判無效 - 規避政策竟有這些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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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借名買車”合同被判無效,規避政策竟有這些風險!

 

劉先生訴稱,因自身用車需求,其與家人前往飛馳汽車4S店看車。因自己沒有北京購車指標,無法購買車輛上牌。在與4S店銷售聊天時得知,可以借用或租用自己朋友、家人閒置的北京車牌,以他們的名義與飛馳公司簽訂購車合同,再與車牌出借人約定車輛歸自己所有。於是劉先生找到好友孫先生,以孫先生的名義與飛馳公司簽訂購車合同,並“代替”孫先生墊付定金2萬元。後因孫先生不同意出借車牌,拒絕前往4S店辦理後續的購車手續,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飛馳公司也拒絕退還定金。劉先生便以合同無效為由將飛馳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飛馳公司退還定金並賠償資金佔用利息損失。

 

飛馳公司辯稱,劉先生在店裏看中一款汽車,但因其沒有購車指標,便提出用朋友孫先生的名義購買。於是,劉先生以孫先生的名義與飛馳公司簽署《車輛銷售確認單》,並刷卡支付定金。後飛馳公司聯繫劉先生提車,劉先生以各種理由拒絕到店交尾款、提車,合同無法履行是劉先生的原因導致,飛馳公司不同意退還定金。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先生及飛馳公司均認可簽訂《車輛銷售確認單》時孫先生並未在場,實際購車人為劉先生,且各方約定如發生退款,應將款項直接退還劉先生。飛馳公司在劉先生支付2萬元款項時對其不具備北京市購車指標的情況屬於明知。劉先生借用他人名義向飛馳公司購買機動車,雙方訂立合同的目的及內容均違反《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且擾亂北京市對車輛配置指標調控管理的公共秩序,合同應屬無效。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雙方都有過錯的,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故法院支持了劉先生要求飛馳公司退還定金2萬元的訴訟請求。因劉先生對本案合同的無效具有過錯,應自行承擔由此造成的資金佔用損失,故法院未支持劉先生有關賠償資金佔用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

 

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飛馳公司已將2萬元定金退還劉先生。

 

 

 

 

法官説法

 

在審理因“借名買車”引發的民事案件中,認定合同效力是確認各方權利、責任的前提。審判實踐中,對為規避車輛調控政策簽訂的“借名買車”合同,法院一般按照無效合同處理。法院認定合同無效的主要依據在於該行為擾亂政府對小客車配置指標調控管理的公共秩序,屬於法律規定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而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本案中,孫先生與飛馳公司簽訂的購車合同形式上雖符合買賣合同的成立要件,但合同目的損害社會管理秩序,因此屬於無效合同。

 

借名買車”行為中一般涉及兩重法律關係,其一是被借名人(購車指標所有人)與汽車銷售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關係,其二是借名人與被借名人之間就購買車輛的款項支付、權利歸屬、事故賠償等事項進行約定所形成的法律關係。兩重法律關係中涉及三方主體,即借名人、被借名人、汽車銷售方。

 

從本案以及因“借名買車”引發的各類糾紛來看,“借名買車”行為對三方主體均存在法律風險:

 

首先,對借名人而言,其作為購車款項、保險等各類費用的實際承擔者,雖實際佔有、使用車輛,但車輛屬於登記在他人名下的財產。如被借名人因民事訴訟案件成為被執行人,其名下的財產存在被查封、扣押或凍結的法律風險。此時,借名人雖可通過訴訟的方式主張自身權利,例如通過提起執行異議訴訟、確權訴訟等主張對車輛的所有權或損害賠償等,但仍面臨敗訴或勝訴後對方無財產可供執行的風險。

 

此外,對被借名人而言,當車輛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時,如因此引發訴訟,作為車輛的登記權利人,可能因此承擔賠償責任。借名人與被借名人雖可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就交通事故賠償中的責任承擔問題進行約定,但如該協議因合同目的具有不正當性被法院認定為無效,被借名人將無法據此向借名人主張責任。

 

最後,對汽車銷售方而言,如其對“借名買車“行為明知,仍與被借名人簽訂買賣合同,當該合同被法院認定為無效合同時,因其對合同無效存在較大過錯,可能因此造成自身的財產損失,例如定金損失、返還車輛的部分折舊損失等。

 

可見,“借名買車”對各方參與者均存在較大法律風險,心存僥倖規避法律規範、調控政策的行為,最終只能是得不償失。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來源:“北京海淀法院”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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