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合同中的風險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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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合同中的風險規避

外貿合同中的風險規避

在簽定外貿合同過程中,買賣雙方部都有可能有意無意地在合同中明顯設置戍隱含許多“風險條款”,因而,如何充分利用“風險條款”,有效地規避風險,就成為買賣雙方在簽定合同時須慎之又慎的關鍵所在。

下面先舉兩個例子:

實例一:

1994年,某省糧*化工廠利用加拿大政府貸款通過藍*公司分批從該國王牌公司引進280萬美元的化工設備,在商訂合同時,精*化工廠為協調配套設備資金及建設情況,在合同裝運條款中加列了“賣方在裝運前內通知買方,並取得買方的同意,方可進行裝過”的條款。賣方對此無異議,並如期簽定了合同,日後,賣方按合同變求開始備貨,在首批貨物中,30%為外購貨,70%為自己生產的產品。完成備貨後,王牌公司向藍*公司發出裝運通知,但是,精*化工廠以配套資金沒有到位,附屬設施沒法開工為由,拒絕賣方發貨。

後經多次協商,精*化工廠同意在王牌公司同意支忖每年2萬美元倉儲費的前提下,接受第一批貨物。鑑於當時當地化工市場的情況,為避免損失,精*化工廠不再同意接受後幾批的貨物。最後,該合同以精*化工廠另外找到新的買家,才得以繼續執行。

案例二:

1990年,某地一進出口公司向巴西出口一批非食用玉米。合同規定:品質為適銷品質,以98%的純度為標準,雜質小於2%,運輸方式為海運,支付方式採用遠期匯票承兑交單,以給予對方一定的資金融通。合同生效後兩個月貨到買力,對方以當地的檢驗證書證明貨物質量比原訂規定低,黃麴黴菌累超標為由,拒收拾物。經查實,原貨物品質不妨礙其銷售,對方違約主要是由於當時市場價格下跌。後經多次商談,我方以降價30%完成合同。

案例二中,支付方式、品質條款,對於出口方來講均存在很大的風險性。品質方面,雖考慮到了農產品的品質在備貨時很難準確把握,用“適銷品質”來補充,但沒有采用品質增減價條款具體地説明在品質出現不同程度的不符時的處理方式。另外,玉米本身具有易滋生黃麴黴菌的特點,長時間的運輸更加快其增長速度。對於這種可以預料但難以避免的狀況,在品質條款中沒有任何説明。這些都給對方拒收貨物提供了機會。在支付方式上,遠期匯票兑交單,貨到付款,雖是我國對南美貿易中普遍採用的方式,但這種方式過於注重促成合同的成立,風險性極大,特別容易被對方惡意利用。在市場形勢對其有利的情況下,往往都是以其它條款為由或拒收貨物,或大幅度壓價。該案便屬典型的惡君利用“風險條款”的例子。

如何規避風防

國際貿易合同商談中,條款的訂立會直接影響到買賣雙方的利益,在具體貿易中,應儘量避免易產生糾紛的“風險條款”。合理把握條款,最大限度地避免風險,是簽訂合同成敗的關鍵。具體應注意以下幾點:

1.選擇好貿易伙伴。誠實可靠是交易成功的基礎,加強資信調查是確定交易夥伴的重要方法。在調查中要重點了解對方的企業性質、貿易對象的道德、貿易經驗等,特別是貿易伙伴的資金及負債情況,經濟作風及履約信用等。

2.嚴格審查,把握好合同條款。實事求是地訂立合同,做不到的條款堅決不訂。

3.嚴格履行合同,防止任何與條款不符的風險發生,不給對方以可乘之機。

4.適時地轉嫁風險。對於自己不擅長的條款內容,利用合同將其潛在的風險轉移出去。例如,可把有關運輸的問題交給運輸公司辦理,這樣可以有效地避免風險。

5.充分利用完善的國際貿易保險體系,將可預測的風險用較低的代價轉移走。

一個軟條款帶來4萬美金的損失

信用證中的軟條款指主動權掌握在開證申請人手中;受益人無法控制的條款,或意思含糊不清、模稜兩可的條款。因難以滿足這種條款,往往會給受益人支全收匯造成相當大的困難和風險。以下案例中的一個軟條款使我方出口公司損失了四萬美金。

新加坡某銀行曾給中行開出過一份金額為USD382500.00的信用證。關於提單的NOTLFY PARTY有如下條款:NOTIFY PARTY WILL BE ADVISEDLATER BY MEANS 0F L /CAMENDMENT THROUGH OPENING BANK UPON INSTRUGTIONS FROM THE APPLICANT。但是,開證行遲遲不發信用證修改指定提單的被通知人,為避免信用證過期,我方公司無奈只好在信用證修改之前交單,並在提單的NOTIY PARTY-欄打上了APPL1CANT的名字。出單後開證行拒付。拒付原因桂:NOTIFY PAR-TY ON THE BILL OF LADING SHOWN AS APPLICANT WHEREAS L/CAMEND-MENT HAS NOT BEEN EFFECTED意指L/C修改還未發出,B/L便顯示了NOTIFY PARTY。中行雖多次反駁,幾次電報電話來往,但開證行始終堅持不符點成立。並認為在修改未到的情況下不能交單議付。最後開證行來電稱申請人要求降價四萬美金才肯贖單,否則便要退貨。我方公司迫於各方面壓力不礙不接受了對方要求,以損失四萬美金為代價了結此事。

出單前,中行曾就修改信用證的問題徵詢過公司的意見,並提示了其中藴含的風險,但公司因急於發貨堅持交單議忖。我方公司稱這個問題在出單前已與申請人談妥,對方同意賅單,沒想到出單後對方變卦,以退貨相威脅伺機壓階。可見口頭的商業信用是靠不住的,只有嚴格按照信用證的要求正點交單才是收款的最佳保證。對於信用證中的軟條款能落實的應儘快落實,不能落實的應及早刪除,否則不要輕易發貨。我行就這個軟條款問題曾請教過新加坡國際商會的有關專家。該專家認為開證行的拒付雖然有些無理,但也有其辯詞,如果打起官司,我方公司很可能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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