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後如何做傷殘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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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發生後,如果涉及人身傷害的,受傷的人根據損傷的嚴重程度應當進行傷殘等級鑑定,那麼傷殘鑑定什麼時候做?去哪做?需要哪些資料?流程怎麼走?

發生交通事故後如何做傷殘鑑定?

 

第一,什麼時候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並沒有明確規定,在什麼時候做傷殘鑑定,但一般都是治療終結後,或出院後傷情已穩定時。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中規定,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辦案機關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鑑定,確定其是否治療終結。”

“治療終結——臨牀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牀效果穩定。”

 

第二.去哪裏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五十三條規定 “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由當事人自行委託有資格的機構進行評定、評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評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財產損失數額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應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託。”

所以,傷殘評定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託有資格的司法鑑定所、司法鑑定中心。

 

第三,需要哪些資料?

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傷殘鑑定委託書(公安機關或法院委託)傷情鑑定申請書;

3、住院治療過程記錄:入院記錄、出院記錄、診斷證明、病歷,X片、CT及診斷報告。

4、傷者個人身份證明:身份證或户口本原件及複印件。

 

第四,程序如何走?

1、被鑑定人(傷者)攜帶上述資料需要親自到有資質的鑑定機構,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傷殘等級、二次手術費用、誤工費用、營養期限、等相關項目的鑑定。

 

2、提交所有原件材料給鑑定部門人員,並交納相關鑑定費用,留下聯繫方式,等待鑑定機構電話通知,預約時間,由被鑑定人家屬陪同前往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3、等待鑑定結果。

 

第五,多長時間拿到評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四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鑑定報告複印件送達當事人。”

 

第六, 當事人對鑑定結果不服怎麼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重新檢驗、鑑定。重新檢驗、鑑定應當另行委託檢驗、鑑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鑑定機構另行指派鑑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鑑定報告複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鑑定以一次為限。”

以上是發生交通事故想要申請傷殘鑑定的時間、流程等基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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