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如何鑑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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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如何鑑定呢

交通事故鑑定是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為了解決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專門性題目,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職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修、分析、判定的一種調查流動。交通事故常見的鑑定有:法醫類鑑定、物證類鑑定、車輛類鑑定、道路鑑定、事故成因鑑定和財產損失評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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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鑑定交通事故傷殘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申請交警部門或者法院委託鑑定。具備資格的檢驗、鑑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鑑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四條,鑑定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鑑定,並出具書面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由鑑定人簽名,鑑定意見還應當加蓋機構印章。檢驗報告、鑑定意見應當載明以下事項:(一)委託人;(二)委託日期和事項;(三)提交的相關材料;(四)檢驗、鑑定的時間;(五)依據和結論性意見,通過分析得出結論性意見的,應當有分析證明過程。檢驗報告、鑑定意見應當附有鑑定機構、鑑定人的資質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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