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恆律所列舉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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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優化少年兒童成長環境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保障,現整理盤點一下法律上對未成年人實施的法律保護。

川恆律所列舉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法規定

一、關於胎兒利益的保護規定

民法典》第16條規定: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二、關於拐賣、拐騙兒童犯罪的相關規定

法律規定,無論是拐騙、拐賣、還是收買被拐賣的兒童、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兒童、或者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進解救或者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兒童,都涉嫌犯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拐騙兒童罪】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脱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四十二條【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四百一十六條【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關於父母離婚時對孩子撫養的保護規定

《民法典》第1084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有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有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四、對送養兒童的保護規定

《民法典》第1044條規定: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

五、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彩票的規定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9條規定: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煙、酒、彩票銷售網點。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獎金。煙、酒、彩票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或者彩票的標誌。

六、對性侵未成年使用特殊的時效保護規定

《民法典》第191條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18週歲之日起計算。

七、部分涉及到未成年人的犯罪要從重處罰

《刑法》第三百零一條【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引誘未成年人蔘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三百六十四條 【傳播淫穢物品罪】……向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八、和未成年人工作相關的法律規定

《勞動法》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

第二百四十四條之一【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九、組織未成年人乞討、違反治安管理活動構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一【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二【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川恆律所表示除以上列舉的法律規定,我國許多法律都有若干規定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具體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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