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都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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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都有哪些規定?

相較於 “童工”一詞的廣為人知,“未成年工”就顯得鮮為人知了些,有些人甚至直接將童工等同於未成年工了。雖然童工的確是未成年人,但是在勞動法上有明確的規定,童工是指未滿16週歲的勞動者,而未成年工是指未滿18週歲但已滿16週歲的勞動者,受勞動法的保護。這兩者是有很大區別的。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康和合法權益,接下來就讓我們看看,對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都有哪些規定?

一、未成年工的特殊性表現在哪些方面?

1、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的勞動者。

2、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是針對未成年工處於生長髮育期的特點,以及接受義務教育的需要,採取的特殊勞動保護措施。

二、對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都有哪些規定?

根據《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以下範圍的勞動:

(一)《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

(二)《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有毒作業;

(三)《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四)《冷水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

(五)《高温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温作業;

(六)《低温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温作業;

(七)《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八)礦山井下及礦山地面採石作業;

(九)森林業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業;

(十)工作場所接觸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學性燒傷和熱燒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

(十二)地質勘探和資源勘探的野外作業;

(十三)潛水、涵洞、涵道作業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業(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連續負重每小時在六次以上並每次超過二十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

(十五)使用鑿巖機、搗固機、氣鎬、氣鏟、鉚釘機、電錘的作業;

(十六)工作中需要長時間保持低頭、彎腰、上舉、下蹲等強迫體位和動作頻率每分鐘大於五十次的流水線作業;

(十七)鍋爐司爐。

第四條、未成年工患有某種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殘疾型)時,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以下範圍的勞動:

(一)《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二)《低温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低温作業;

(三)《高温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温作業;

(四)《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五)接觸鉛、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過敏反應的作業。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按下列要求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一)安排工作崗位之前;

(二)工作滿一年;

(三)年滿十八週歲,距前一次的體檢時間已超過半年。

不管社會進步到哪個階段,總是避免不了未成年人進入工作崗位,那麼能做的就是儘可能的為他們提供保護,對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提供保障。通過相關法規確保未成年工的安全和合法權益,勞動部頒發實施的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就是為了實現這一目標而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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